1、情形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我国刑法不仅把情节作为决定适用哪个量刑度的标准,而且也将情节视作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情节轻重就成为衡量人们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分水岭,情节又是与社会危害性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如果某个行为根本不能给社会危害的,法律没有必要规定为犯罪;如果某行为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可能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主要是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76、77条,对追诉时效有具体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起诉,这是近代世界刑事诉讼法普遍适用的原则。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是针对经过一定时间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实行的,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建议,经过审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在我国,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员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4、依照刑法告诉才自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诉讼的
在我国,告诉才自理的案件有三种,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权益,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私权,国家一般不予干预,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定。对于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权告诉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成诉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这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人民检察院将作出不起诉决定,就终止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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