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后的处理环节和再行组织招标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0 17:56:28 184 人看过

①〈采购法〉第三十七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②废标是因为招标失败,招标失败表明了采购人没有成功地确定需要的采购对象,预期的招标目标没有实现;

③采购人对涉及到采购任务取消的,为采购活动终结,不得再行开展采购,否则,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④采购人应当及时地根据废标的具体原因,重新尽快调整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或者调整采购需求,重新制定招标文件,继续开展招标活动;

⑤对于因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违法违规者将受到惩罚(包括取消投标资格等);

⑥与招标文件没有关系的废标,更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⑦经批准后采取的其他采购方式应当事先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级政府采购人在废标后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没有审批权,应报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批。

一、简易招标的条件及程序

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一般为:

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6、接受投标人标书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8、由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评标9、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10、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11、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12、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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