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调解书制作标准的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20:42:23 63 人看过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经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为了不伤害双方感情,促使他们和好,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同时,由于夫妻和好不再要求离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发生变化,法院也无需制作调解书。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经调解继续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为了不影响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因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发生变化,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对于那些数额不大,经调解能够当庭履行的民事案件,因已无执行内容,人民法院无需制作调解书。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主要指没有执行内容的调解协议。

调解书的补正

当事人以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调解书的相关内容(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7条)。

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和解的终结包括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终结和未达成和解协议的终结两种情形。调解达成协议的,且内容不违法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并制作称调解书,最后将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自作出之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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