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在重整期间主持营业的,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将其接管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债务人。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的监督人
1、监督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2、债务人的报告义务。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债务人的行为违反重整计划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情节严重,构成重整计划的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监督期满终止。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重整计划的约束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的债权不得行使;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以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中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这意味着,未申报债权只有在已申报债权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以后才能获得清偿,而且其获得的清偿不得高于同类债权在重整计划中的清偿比例。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该债权人是否参加重整计划的清偿,均可就其未由重整计划获得的清偿向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要求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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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怎样规定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监督制度的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5法律规定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监督制度如下: 1、管理人为监督人。在重整期间,由管理人作为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人,负责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进行监督。 2、监督期限。管理人应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之日起开始,具体期限按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期限确定。管理人认为必要的,可以申请延长,延长期限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期限为准。 3、监督方式主要为债务人的主动报告。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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