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的行为,保险法中进一步加强了规范。
越权代理追究所在公司责任
新法增加了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点评:过去代理人从事代理范围之外的业务,按民法规定代理人所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现在不同了。)
保险人与代理人
须依法签定协议
新法增加了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
五种代理欺骗行为
明令禁止
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过去规定的条款中只笼统提出第五款的内容,这次将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具体化,增加了4款法律禁止的行为,加强对代理人和经纪人的约束。)
手续费和佣金
只能向合法代理人经纪人支付
增加了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保险公司有义务提高
代理人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增加了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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