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梅女士与海口市龙华区某园小区开发商签署了一份《海口市某园小区特别房号预留申请书》,并当场缴纳了50万元诚意金,双方约定:梅女士取得海口市龙华区某园小区3号楼12层1202号房的第一选房权,梅女士在开发商推售该房号时方可办理认购手续。
春夏秋冬四季更迭,时间就这么来到了2015年,梅女士等了六年,还是没等来开放商通知办理房屋认购手续。梅女士一打听才知道,原来该楼盘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建成发售。梅女士遂将海口市龙华区某园小区开发商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署的《海口市某园小区特别房号预留申请书》、开发商退还50万元诚意金以及支付自2009年12月起至2015年12月全部诚意金的利息损失(约计130500元)。
被告海口市龙华区某园小区开发商抗辩,诚意金可以退,但是不应该计算六年这么长时间的利息。因为诚意金是指梅女士为了购买被告的房屋,向被告支付一定数量的款项,该款项的用途、性质很明显,就是用于购房。在梅女士未书面向被告提出退还该笔款项之前,该笔款项的用途、性质就没有改变。自梅女士起诉之前,被告从未收到梅女士要求退回诚意金的书面申请,故不应该认定被告占用该笔款项,依据《海口市某园小区特别房号预留申请书》的第一部分最后一条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不应计算利息。若计算利息,依法应从梅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算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梅女士与海口市龙华区某园小区开发商于2009年12月16日签订的《海口市某园小区特别房号预留申请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梅女士依约向开发商支付了50万元诚意金,但涉案的房屋至今无法进行销售,梅女士主张解除《海口市某园小区特别房号预留申请书》以及退还50万元诚意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梅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该案起诉之前向开发商主张过还款,故利息应从梅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即2015年11月3日起计算。梅女士主张利息自2009年12月16日起计算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原告梅女士与被告海口市龙华区某园小区开发商于2009年12月16日签订的《海口市某园小区特别房号预留申请书》;限被告海口市龙华区某园小区开发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女士退还购房诚意金5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1月3日起计算至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
关于本案,记者采访张律师,他表示所谓购房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购房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或获得住房的优先购买资格刺激购房者的积极性,并非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定金,一般对开发商的约束较少,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张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房时,看清楚合同条文,尽量要求卖方写定金,这样当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可获双倍返还。合同签订后,发现无法履行可予以解除的情形,应尽早以书面形式向开放商主张权利,在主张限定的日期届满之后,即可从该日起要求偿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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