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有效利用住房资金,根据《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鼓浪屿区范围内的居民将旧公有住房(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与政府新建或新购住房产权的置换。政府将置换后收回的旧公有住房用于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条申请置换的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厦门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租赁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鼓浪屿区范围内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直管旧公有住房(不包括代管房、信托房)或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住户。
第四条用于置换的旧公有住房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在公告拆迁范围内;
(二)有水、电、厨房、卫生间等设施(含共用);
(三)住房的结构基本完好,通风采光较好;
(四)住房的居住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或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第五条公有住房的住户为方便工作生活需要,可将两处公有住房置换一套新住房,但两套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第六条置换申请人应事先征得旧公有住房产权人的同意。属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的,应提供住房所在地房管所同意的证明;属单位自管房的,应提供住房产权单位同意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交由政府安排作为廉租住房的证明。
第七条置换后旧公有住房所有权的权属性质不变。共同部分仍维持原来的使用状况。
第八条一户家庭人口三人以内的(含三人)可置换二房一厅;一户家庭人口四人以上的(含四人)可置换三房一厅。
第九条置换的新住房在购房人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或人均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计价,超标部分按当年商品房指导价计价。
旧公有住房的置换,可根据旧住房的建筑面积、结构和成套情况获得适当的优惠。优惠金额如下:
(单位:元/m)
------------------------------
|结构|||||
|优惠金额|框架|砖混一等|砖混二等|砖木|
|成套情况|||||
|--------|----|----|----|----|
|成套|400|350|300|250|
|--------|----|----|----|----|
|不成套|350|300|250|200|
------------------------------
优惠总额按旧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在新购住房的房款中直接扣除。
旧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按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按租赁合同注明的使用面积的1.3倍计算。
第十条按本办法置换后新购买的住房可获得100%的产权。
第十一条置换的程序(一)符合上述置换条件的对象凭《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单位住房租赁证明,到住房所在地房管所领取《厦门市旧公有住房与政府新购建住房置换申请表》。
(二)到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办理申请登记,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旧公有住房与政府新购建住房置换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厦门市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一份;
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单位住房租赁证明;
4.无拖欠租金的证明;
5.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审核。
(四)对符合置换条件的申请人,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发给同意置换的通知;对不符合置换条件的申请人,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发给不同意置换通知书。
(五)申请人持同意置换的通知书到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抽取流水号,并按流水号顺序选择置换房。
(六)申请人与住房所在地房管所或原产权单位签定退房协议。
(七)申请人持配房单及退房协议到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办理购房手续。
(八)申请人凭购房合同和发票到小区管理处领取所购住房钥匙。
(九)申请人在领取所购住房钥匙二个月内须办理原旧公有住房的退房手续,将《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钥匙交住房所在地房管所。
不按规定期限办理退房手续的,由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收回其购买的住房,退回原购房款(不计利息)。
第十二条申请人退旧公有住房时,应保留房屋原有的设施,不得任意拆改。旧公有住房的装饰部分不予补偿;水、电及管道煤气、有线电视和公共防盗门等由新安排的住户依据厦门市拆迁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或双方自行协商给予补偿,购房人必须配合新住户办理旧公有住房的更名手续。
第十三条经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审查同意置换的住户,在购买新住房时,属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的,如一次性付款有困难,可根据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申请贷款。
第十四条受理置换申请的时间及房源等由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另行公布。
第十五条置换的旧公有住房,全部作为廉租住房,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申请旧公有住房与政府新购建住房置换办理程序
一、申请置换对象的条件
1.具有厦门市城镇常住户口;
2.租赁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鼓浪屿区范围内的直管旧公有住房(不包括代管房、信托房)或单位自管公有住房。
二、用于置换的旧公有住房一般应具备的条件
1.不在公告拆迁范围内;
2.有水、电、厨房、卫生间等设施(含共用);
3.住房的结构基本完好,通风采光较好;
4.住房的居住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或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三、须提交材料:
1.《厦门市旧公有住房与政府新购建住房置换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厦门市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单位住房租赁证明;
4.无拖欠租金证明;
5.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办理程序(见下表)
-----------------------------------
|申请对象到住房所在地房管所领取《厦门市||到土地房产管理局办理申|
||→||→
|旧公有住房与政府新购建住房置换申请表》。||请登记。|
-----------------------------------
---------------------------------
|土地房产管理局组织人员进行||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土地房产管理局|
→||→||
|调查、审核。||发给不同意置换通知。|
---------------------------------
↓
-----------------------------------
|符合置换条件的,土||持同意置换通知书到土||申请人与旧公有住房所|
|地房产管理局发给同|→||→|在地房管所或原产权单|
|意置换通知。||地房管局抽取流水号。||位签定退房协议。|
-----------------------------------
-------------------------------
|申请人与土地房||申请人凭购房合同||两个月内退旧公房,并|
→|产管理局办理购|→|和发票到小区管理|→|将钥匙和租赁合同交房|
|房手续。||处领取新房钥匙。||屋所在地房管所。|
-------------------------------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149人看过
-
厦门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怎么走
373人看过
-
福建厦门市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官方范本)
397人看过
-
厦门市住房统一建设若干规定
496人看过
-
厦门频现“娃娃房主”两三岁孩子购置住房
436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4人看过
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
-
厦门购房贷款新政海南在线咨询 2023-10-01购房人家庭首次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于购房人家庭名下有一笔住房贷款未结清,再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再申请贷款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
-
厦门购房新政策有哪些?陕西在线咨询 2021-10-14一、对于无房贷记录,在本市无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而在本市有一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40%,这一点相比之前有所提高。 二、有一套房贷记录并结清,在本市无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40%;在本市有一套住房的,首付比例则为50%;有一套房贷未结清的,本市无住房的,首付比例则为60%,本市有一套住房的,首付比例则为70%。 三、有一笔房贷记录并结清的,购普通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为35%;有一笔房贷记
-
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29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 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置换申请书; (四)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 (五)承租人或者配偶及其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