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申请工伤待遇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6:22:18 71 人看过

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的六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交验原件:

(一)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二)工伤确认表(书)原件;

(三)劳动能力鉴定书(属轻伤职工在医疗终结后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的,提供《厦门市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原件;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和住院费用总清单原件;

(六)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或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

(七)职工社会保障卡;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3个月内)发生工伤,还应出具地税部门已受理的登记申报单;

(八)属建筑企业参保职工的,应提供职工《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复印件;

(九)申请定期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提供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复印件。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一)因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原件;

(二)因伤情治疗需要使用特殊诊疗项目、药品目录的,需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厦门市工伤职工特殊医疗、康复费用核准表》原件;

(三)旧伤复发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确认书》原件;

(四)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医疗依赖),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依赖确认书》原件;

(五)转外就医的,需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厦门市工伤保险转外就医审批表》原件;

(六)属职业病的,需提供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七)康复医疗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康复治疗确认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工伤职工康复计划表》或《厦门市工伤职工特殊医疗、康复费用核准表》的原件;

(八)首次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维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需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厦门市工伤保险职工购置安装康复器具核准表》以及维修或更换、配置辅助器具票据原件;

(九)因恢复功能所需的整容整形,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康复治疗确认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厦门市工伤职工特殊医疗、康复费用核准表》的原件;

(十)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调解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十一)因其他第三者责任导致的,需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它经济赔偿协议书(调解书)等有效证明;

(十二)属建筑企业48小时内紧急临时用工发生事故的人员,还应提供由低税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管理行政部门共同确认的《紧急临时用工证明》原件;

(十三)退休(退职)职业病职工,需提供本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退休(职)审批表》复印件。

三、经认定为工伤,且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项申请核销医疗费、辅助器具费用:

(一)轻伤职工医疗终结后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医疗费用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的首次辅助器具配置费,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辅助器具维修、更换费;

(三)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医疗依赖期的,其医疗依赖期间的医疗费用;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旧伤复发的,其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

四、因工死亡职工其亲属申请供养抚恤金待遇的,需提供以下相应的材料:

(一)供养亲属户口薄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与工亡职工关系的有效证明;

(三)无经济来源的,或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四)属遗腹子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五)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原件;

(六)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提供就读学校出具就学证明或相关部门出具未就业证明原件

(七)属养父母或养子女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八)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

五、职工因工下落不明,其供养亲属确有生活困难,申请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需提供单位及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六、参保单位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时,需提供以下相应的材料:

(一)填写《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协议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已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现金转帐凭据复印件或职工签收凭据复印件;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通知书》复印件。

七、采取分阶段核销医疗费或预支医疗费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厦门市工伤保险转外就医审批表》原件;

(三)本市三级医疗机构会诊记录复印件和经治医生出具的病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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