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申请对被执行人搜查
搜查,是指执行人员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的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依法进行搜寻、查找的措施。执行程序中的搜查,实质上是一种保障性的执行措施。为了解决审判实践中严重存在的执行难的状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搜查财产的措施,是民事执行程序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之一。它不仅涉及公民的诸多法定权益,而且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并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5条至第289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其处理外,并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或折价赔偿。被执行人拒不交出或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执行财产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也可以采取搜查措施,追回被隐匿的财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采取搜查措施时搜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执行人员进行。搜查中发现应当依法扣押的财产,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2款和第226条的有关查封、扣押财产的规定办理。搜查应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员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搜查笔录中写明。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执行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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