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全国总工会生活保险部关于对正蓝旗一些单位自行停止实行《劳动保险条例》意见的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0:44:53 66 人看过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凡已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及其附属单位,应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职工的保险待遇,除国家明令修改者外,不得自行变动。有些规定根据当前情况需要改进的,经过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个别试点。正蓝旗一些单位自行停止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应做好工作,予以纠正。至于因体制改变,需要相应改变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的,必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改变体制的部门)批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2日 22: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会相关文章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临时工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局:一九七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内革劳薪字〔1979〕第274号函收到。现复如下:一、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国家计划以内的长期临时工的劳动保险待遇,除了退休、退职、因工死亡以及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可以与固定工的待遇同样办理外,其余仍按有关临时工的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二、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临时工的劳动保险待遇,可按一九六五年三月十日“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六条中有关规定的精神办理,即:临时工的劳保待遇,暂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
    2023-06-09
    345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
    湖北省劳动局:你局十一月九日来函收到,经与总参动员部研究,答复如下:一九七七年四月十二日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33号文转发的总参动员部一九七七年三月四日的函规定:“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一九七七年以前,总参也是按此精神答复各地的。因此,一九七七年以前入伍、现已退伍的义务兵,其军龄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应该改过来。在他们参加地方工作后,按此计算的军龄,应计算为工龄。各年度征兵命令规定的新兵服现役年限起算时间,只是为了便于部队统一管理,不能作为计算军龄的依据。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全国总工会生活保险部关于对正蓝旗一些单位自行停止实行《劳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凡已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及其附属单位,应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
    2023-08-17
    182人看过
  •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劳动部工资局对“关于担任反动职务以前的工作时间可否计算工龄
    山东省劳动厅、总工会:你们四月八日(64)劳薪方字第222号、(64)工通字第21号来文收到。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三月九日(64)中劳薪字第39号、(64)会通字第8号“关于担任反动职务以前的工作时间可否计算为工龄的问题的通知”中所说的“领导职务”,是指那些具有指挥一部分人进行工作的权力的职务而言。伪党政机关中的股长、保长及其以上的职务都是领导职务;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三民主义青年团分队长、青年党区党部委员、民主社会党区支部委员及其以上的职员,也都是领导职务。科员、办事员(不论是否为委任级)不是领导职务。
    2023-04-22
    97人看过
  • 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整顿与加强劳动保险工作的通知
    劳动保险是党和政府关心职工生活,保护职工健康,减轻职工在生、老、劳动保险是党和政府关心职工生活,保护职工健康,减轻职工在生、老、病、死、伤、残时的困难,鼓舞职工生产积极性,促进生产建设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给劳动保险工作造成很大混乱。为了使劳动保险工作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提出整顿与加强劳动保险工作的意见如下:一、企业单位行政与基层工会要在党委领导下,密切协作,相互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险政策、法令,整顿与加强基层的劳动保险工作。(一)以企业单位行政为主,会同基层工会批准和办理职工退休、退职;建立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病、伤职工的休假、复工、定残工作;改进医疗卫生;按财政部关于“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动保险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的规定,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二)以基层工会为主,会同企业行政,健全各项手续制度,整顿劳动保
    2023-06-09
    59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劳社厅函[2006]497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大连市劳动保障局:你局《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释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劳社厅函[2006]497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大连市劳动保障局:你局《关于对第十四条第三款释义的请示》(大劳发[2006]60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请示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应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
    2023-06-09
    348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军队“资遣”人员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人事局:你局冀人工〔1983〕3号《关于军队“资遣”人员如何确定工作年限的请示》收到。根据一九五二年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关于处理回乡转业建设人员的指示》(附件三)规定的精神,按资遣处理的不能按转业、复员、退伍对待。关于“资遣”人员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一九五五年《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的第六条已有明确规定,即:“曾经资遣回家以后参加国家机关工作的,从参加国家机关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2023-04-22
    449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375号令公布,将于2004年1月1日施行。《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全面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为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准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开展《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条例》是工伤保险的重要行政法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学习《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进行思想发动,制定学习计划,保证学习质量。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工伤保险业务人员,要熟悉《条例》的内容,理解《条例》的各项条款,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准确性。同时,还要组织企事业单位进行学习,
    2023-04-26
    136人看过
  • 轻工业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手工业合作工厂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和劳保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手工业合作工厂,是手工业合作组织中的高级形式,企业具有一定规模,机械化程度、劳动生产率都较高,为国家提供的积累也较大,供产销和劳动工资已纳入了计划,它已经是“在形式上是集体所有,在实际上成了全民所有”的企业。几年来,随着生产的发展,手工业合作工厂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和福利基金提取比例以及劳动保险费用列支等问题,经当地党委和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绝大多数地区已经按照当地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了做到制度的统一和便于加强管理,现作如下规定,希按照执行。一、手工业合作工厂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自治区对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手工业合作工厂的福利基金,可以按照当地国营企业的比例提取;所支付的劳动保险费用,可在“营业外”列支,原规定按工资总额提取百分之一点五作为退休费的统筹基金,应即停止执行。已提取的统筹基金结余,由主管部门掌握,作为手工业合作社(组)职工退休之用
    2023-06-09
    220人看过
  • 全国总工会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职工调到学校、训练班学习期间的工龄和
    关于职工参加学习后有关工龄计算和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经中央劳动部和国务院人事局同意,提出处理意见如下:一、职工(包括学徒工和转入企业工作的革命军人)经组织上调到上级机关举办的(包括本厂矿企业和受上级机关委托举办的)党校、干部学校、技关于职工参加学习后有关工龄计算和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经中央劳动部和国务院人事局同意,提出处理意见如下:一、职工(包括学徒工和转入企业工作的革命军人)经组织上调到上级机关举办的(包括本厂矿企业和受上级机关委托举办的)党校、干部学校、技工学校或政治、文化、业务训练班,作为在职学习时,在学习期间由原企业支付工资的,除了病伤医疗待遇按学校规定处理外,其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可继续享受本企业的劳动保险待遇;学习期间计算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如果是离职学习时,在学习期间不由原企业领取工资,而按本人工资百分比例领取助学金的,有关他们的劳动保险待
    2023-06-09
    132人看过
  •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学徒人员劳动保险待遇问题
    铁路工会哈尔滨区委员会:3月11日关于学徒工的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来函收悉。你们对于“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关于学徒的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规定的理解,是符合规定要求的。至于在具体执行问题上,一般是按照以下办法执行的。即:因工负伤的劳动保险待遇可以比照正式职工的办法办理。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可与正式职工享受同样的医疗待遇,生活补贴照发;满六个月尚未痊愈的,应该休学,休学以后,一般停止享受医疗待遇,并停发生活补贴。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时可以发给丧葬费。对于因工死亡的学徒的直系亲属,可由企业酌情发给一次性抚恤费。除此以外,学徒不享受其他的劳动保险待遇。
    2023-04-22
    120人看过
  • 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联合
    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这是我国建国以来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权益,减少和解决她们在劳动中因生理机能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与健康的第一个比较完整的专项法规,也为我们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这个规定,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增强贯彻执行本规定的自觉性。保护妇女在劳动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党和国家一贯的政策。妇女有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等生理特点,这就决定了她们在劳动中的特殊困难。几年来,有的地区和企业单位的领导已充分注意到这一点,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些措施,获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还有不少企业单位领导同志对妇女的生理特点认识不够,对妇女的生养子女承担人类自身再生产的社会责任缺乏正确认识,有的甚至将女职工的这些问题看成是单位的包袱,从而严重地损害了妇女的利益,挫伤了她们
    2023-06-09
    256人看过
  •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革命军人的军龄如何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摘录)
    云南省转业建设委员会:关于革命军人的军龄如何计算工龄的问题,我们经过征求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和中央内务部的意见以后,提出如下几点处理意见:2.革命军人转入企业(包括直接转业或复员后转入)以后非经组织调动而自动离职,离职后又到其他企业工作,因为在其第一次转入企业以后他已经是一个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规定的精神,其本企业工龄同样应自再次转入企业之日算起,原来的革命军龄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3.由部队经过复员生产以后才转入企业工作的,如果复员后和未转入企业前是参加农业生产的,或者暂时没有参加生产的,不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的,此一段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包括一般工龄、本企业工龄)。
    2023-04-22
    335人看过
  • 切实执行劳动保险条例
    《工人日报》社论1951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正式公布了!这是我们的中央人民政府在工会法颁布以后,又一个保护工人阶级利益的伟大法令!这个劳动保险条例就是以国家法律作保障,来切实解决广大工人、职员生活中从来最感痛苦的生、老、《工人日报》社论1951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正式公布了!这是我们的中央人民政府在工会法颁布以后,又一个保护工人阶级利益的伟大法令!这个劳动保险条例就是以国家法律作保障,来切实解决广大工人、职员生活中从来最感痛苦的生、老、病、死、伤、残的困难和顾虑。因此,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又是中国工人阶级的一件最大的喜事,也是全国人民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一件喜事。我们特为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表示热烈的庆祝与衷心的拥护!这个劳动保险条例,也与工会法一样,是中国工人阶级在自己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领导之下,经过了长期的英勇斗争,所获得的重大的革命胜利果
    2023-06-09
    249人看过
  • 潍坊市诸城福利企业全部落实劳动保险待遇
    诸城市21家福利企业日前为833名残疾员工全部缴纳了养老保险并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知情人明白,这是诸城市动真的、来实的、撤销因保障残疾员工合法权益不到位的13家福利企业资格带来的直接结果。诸城市以优惠政策扶持发展福利企业,仅减免退税每年都在千万元以上。但在福利企业年检过程中发现,部分福利企业没有很好地为残疾员工投保和签订规范制式的用工合同,甚至个别福利企业存有工作环境恶劣、工资金额发放低,残疾员工比例达不到标准等问题。为切实保障残疾员工的权益,诸城市痛下决心:哪个福利企业保障不了残疾员工的合法权益,就撤销哪个福利企业的资格。诸城市由民政局牵头,联合国税、地税、劳动部门等组成执法检查工作小组,每年重点对经省民政厅批准的所有福利企业的残疾员工就业比例、养老保险缴纳、规范用工合同等方面严格进行检查。未给残疾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残疾员工比例达不到50%以上的福利企业,国税、地税部门不予减免退税。用工
    2023-06-09
    458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会
    词条

    工会的成立对公司的意义有:在公司管理层和员工之间建起有效合理的沟通渠道;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关爱员工,体现组织的温暖等。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 更多>

    #工会
    相关咨询
    • 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劳动保险行政部门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4-07
      在中国,根据劳动保险制度规定,职工在发生老、病、伤残、生育、死等情况下,可以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以下待遇: 1.职工退休待遇国家和社会为年老不能劳动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的生活保障,主要是退休金。凡具备一定工龄条件的职工年老退休后,可以从国家或企业长期领取退休金。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
    • 修正案十一条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17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586号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工伤保险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07
      208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否为劳动关系的保证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0-24
      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不了劳动关系,应该有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
    • 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劳动保险条例吗?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25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一般属于劳动争议。在以下情形产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争议: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