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不论在质保期还是在保修期内,如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发包人均应履行通知承包人进行维修或在承包人拒绝维修的情况下再行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的义务,否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发包人将可能因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丧失索赔的权利,或在索赔过程中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1、在质保期内,基于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因维修、鉴定等事由产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以直接从质保金当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索赔,除此之外,承包人还应当承担除此之外的损失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在质保期限届满之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承包人返还质保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第11条规定,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同时,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在如何返还质保金的问题上,法律还给予了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空间,例如返还方式、一次返还还是分期返还、是否计息等问题,因在这些关键问题上,合同当事人时有争议发生,因此建议在签订合同当时即进行明确的约定。
2、超过质保期,在保修期内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后,承包人仍应对其自身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维修责任,相关的维修费用、鉴定费用仍应当由承包人承担。保修期限届满后,承包人不再承担质量保修义务。
一、工程合同有效期多少年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质保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质保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质保期。
根据以上的规定可知:
1、在工程正常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保修期和质保期的起算时间一致。
2、如工程不能正常验收,则质保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起算即可,但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来推定为宜:
(1)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保修日从该日起算;
(2)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保修期从转移占有之日起起算;
(3)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无法完成竣工验收的,则保修期不能起算。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1、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2、建设工程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建设工程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
(2)建设工程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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