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细化了预算法有关规定,将近年来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管理实践成果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对财政支出向社会公开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细化到地区和项目,单位预决算支出公开到项,基本支出公开到款,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等按规定公开。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劳社监督〔2005〕130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就业局、省社保中心、省医保中心: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部令第12号)和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有关政策规定,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经研究,决定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2004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二)2004年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三)2004年底尚未纳入基金管理的一次性趸交及破产、转制企业提留的社会保险资金;(四)2004年底尚未变现的属于社会保险性质的实物资产。
二、检查内容
(一)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管理情况。
1.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主要检查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收缴率等情况;2.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情况。主要检查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及是否存在违规支出等情况;3.结余基金管理情况。主要检查结余基金的分布状况、部门之间对账情况、优惠利率执行情况,基金被挤占挪用和违纪违规情况;4.社会保险费清欠及历年累计欠费情况;5.未回收纠正的社会保险被挤占挪用基金和其他违纪违规基金;
(二)尚未纳入基金管理的一次性趸交及破产、转制企业提留的社会保险资金分布以及核算和管理情况。
(三)尚未变现的属于社会保险费性质的实物资产现状、未变现原因及核算和管理情况。
(四)审计部门2004年对13个市、县审计检查出的基金违纪违规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时间安排在8月份,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自查,对有关问题予以整改;第二阶段为市级抽查阶段,时间安排在9月1日至9月15日,由各市选择1-2个县(市、区)进行抽查;第三阶段为省级抽查阶段,时间安排在9月16日至10月15日,由省里组织对省本级及各市、县(市、区)的抽查工作。
四、检查要求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本《通知》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表(见附表,可下载)并写出自查报告(主要内容为包括:现状、存在问题、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等),在8月31日前,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将自查表及自查报告(一式二份)上报所在市劳动保障部门,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将自查表及自查报告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各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各县(市、区)及市本级的自查情况,开展抽查,并写出本地区自查及抽查的综合报告,本地区自查汇总表、综合报告以及所属县(市、区)、市本级的自查表、自查报告,在9月20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我厅将结合各地的自查和抽查情况组织省本级及各市、县(市、区)的抽查工作,写出全省专项检查总结报告。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专项检查工作,认真开展自查,如实上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对自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各市在做好市本级自查的同时,要指导所属县(市、区)做好自查工作,并切实做好对所属县(市、区)的抽查工作,对故意隐匿、伪造、变造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资料及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要按《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心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杜绝各类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严防基金损失。
各地在基金管理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及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联系。
联系人:潘惠芬联系电话:0571-87053070邮件地址:phf@zjlss.gov.cn传真:0571-87053064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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