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缓刑的规定有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4 15:22:15 302 人看过

一、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缓刑的规定有什么?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执行其刑罚,考验期间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刑罚执行完毕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

二、缓期执行的条件有什么?

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

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

对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缓期执行,对于实施缓刑的罪犯,必须保证其以后的行为,不会危害社会。若其在缓刑期间犯罪,会被取消缓刑资格。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2日 09: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问题解答
    一.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它又称为再审程序。基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和行使检察监督权引起的再审程序和当事人行使诉权申请再审引起的再审。前两种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后一种称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从广义上讲,前两种和后一种统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二、再审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023-06-11
    287人看过
  • 解除监视居住的条件及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解除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呢?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
    2023-05-06
    418人看过
  •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依法正确审理海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以及海事审判的实践,对人民法院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关于管辖第一条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第二条涉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和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一)、(二)项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第三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的海船指适合航行于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船舶。第四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一)项规定的船籍港指被告船舶的船籍港。被告船舶的船
    2023-04-15
    365人看过
  • 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第307条的解释
    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第307条的解释: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问是判决死刑的也不停止执行吗?请看刑诉法解释第342条该条规定如下: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2023-06-11
    228人看过
  • 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与证据有关的规定是什么
    一、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与证据有关的规定是什么?根据第五十三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二、在刑事诉讼法中与证据有关的规定还有哪些?1、第五十三条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2、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调查、核实证据,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
    2023-06-03
    468人看过
  • 审理交通事故若干问题司法解释最新规定
    一、责任主体1、过错车主。下列车主应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担责:(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2、擅自驾车者。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3、挂靠车主。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负承担连带责任。4、转让车主。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拼装车及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5、套牌车主
    2023-05-05
    168人看过
  • 有限合伙规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关于有限合伙规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有限合伙企业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订立合伙协议,共同组成的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普通金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根据其出资方式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负责。二、如何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公司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公司的流程是:(一)首先需满足法律规定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三)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四)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五)登记机关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三、合伙开公司要注意什么(一)要建立一套合作规则一切按合作的规则办事,不能只凭感情处理问题。这是最重要的一点。比如说:虽然大家股份各占50%,但说好人事权是我管的,你就算占股份再多,也不能干涉。不能说你有一个朋友想进来,你就可以让他进来。一定最终要我同意才行,因为事先大家说好这个权力是我为最终的决定权的。或者有些人会心软
    2022-06-24
    9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为规范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应在一个月内立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三)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四)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该证据并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人民法院决定退回的刑事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提出
    2023-04-25
    350人看过
  • 审理非法集资若干问题解释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
    2023-04-28
    370人看过
  • 立案程序中的法律监督问题
    立案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立案不实,先破案后立案、不破案便不立案等。为解决这类问题,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一是因为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进行监督是其职责;二是法律规定了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的职责。而立案又是侦查和审判的前一程序,检察院对其进行监督顺理成章。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检察院自己受理的案件的立案程序不需要监督;也不意味着监督体制的设立只考虑到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而可以忽略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依法制约和配合。
    2023-06-11
    108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释
    (1951年5月9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业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一九五一年三月七日公布在案。兹为便于执行起见,特对规定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希各级劳动行政机构遵照执行。一、规定中所称“在册人员”,包括企业方面所雇用并编入职工名册或发给工单的长期工作、季节工作、临时工作的人员。但此种临时工作人员,系指补充定员的不足,而且其工作性质与企业直接生产有关的临时工人。如因临时修缮房屋或搬运原料物料等所雇用的工人,不包括于在册人员之内。至于实际是长期工而仍称临时工的工资,则应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二、各企业的附属机构(如医院、托儿所、职工子弟学校及厂外运输单位等)的工作人员,应列为在册人员,所得工资亦应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三、在册人员中的消防警卫人员,系指企业单位自己组织的消防警卫人员,其他如公安机关或消防机关派驻该企业内,而编制仍属消防或公安机关之消防警卫人员及铁道系统的公安部队,均不应列为在
    2023-04-21
    434人看过
  • 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程序
    一、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是指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对生效裁判提出重新审判时采用的形式。采用一定的方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是审判监督中的重要一环。没有一定的方式提起或者采用非法定的方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便无法启动,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便不能纳入诉讼程序中加以纠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包括决定再审、提审、指令再审以及抗诉。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具体程序是:1、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2、最高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检察
    2023-03-17
    409人看过
  • 国民待遇与经济法解释中的若干问题
    「摘要」加入WTO对我国形成强大冲突的,应该是其中的国民待遇。市场开放也是与国民待遇联系在一起的。而我国从计划经济转轨到市场经济,也是实现国民待遇的过程。从动态上看,我国加入WTO的机遇来自于我们应对挑战的策略。国内国民待遇的实现是实现国际竞争和应对WTO挑战的一个基础。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上要有一个改变,增加透明度、稳定性和规范性,特别是经济法在行政解释上尤其如此。「关键词」国民待遇WTO经济法行政解释入世谈判的结束意味着我国市场开放的承诺随着我国加入WTO而构成相应的国际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则会产生相应的国际责任。围绕着这一制度会产生相当多的问题,一是在加入WTO之后是否能提供真正的国民待遇,不单单是对外国投资者,还有对于国内的各类投资者,这里面不但包括形式上的平等,也应该包括实质上的平等,这种协调肯定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二是在大量的法律、法规基于我国对WTO各成员国的承诺这一基础而进行修订
    2023-06-05
    197人看过
  • 土地征收程序的若干问题
    有关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比较简单、粗糙,在许多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存在漏洞。具体表现在:(1)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审查没有纳入程序中。土地征收目的必须合法,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土地,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原则,亦为我国法律所接受。但这一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却受到了严重扭曲,表现在:一方面,我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够明确;另一方面,公共利益在程序上没有保障,审批程序中没有征地目的合法性的专项审查,在征地公告中也没有征地目的合法性的专门说明。这样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无论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在观念上都淡化了对征收土地目的合法性这一基本前提的重视,导致一些经营性用地也采用征地方式,从而严重侵害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2)缺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在我国,行政机关既是土地征收的决定者,亦是执行者,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必须严加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但我国现行土地立法并没有规定必要的监督机制。如在征地范围的决定权
    2023-06-10
    17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解释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09
      第三十五条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 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内容是什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9-17
      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包括国家赔偿案件监督程序、监督形式、检察院行使监督权的措施,法院申诉受理及审查程序等内容。通过对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的监督,可以确保国家赔偿执行到位,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 最高法规范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9-07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等等。
    •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22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
    • 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22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