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令居民不堪重压,不得不离开。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09:42:40 347 人看过

强制拆迁

部分居民不堪压力而搬走

一居民被强制拆迁

定在7月20日之前必须搬迁完毕、否则将被强制拆迁的拆迁公告再次搅动小院。

随后而来的,是拆迁公司的电话催促、约谈;再后来,对方的小动作升级——院子围墙被拆、窗户被砸。

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今年6月23日事件升级——居民李秀荣被强制拆迁。当日,宣武区出动了公安、消防、城管、建委工作人员近百人以及救护车,众多居民被眼前的景象吓呆了。

在此之后,一部分居民不堪强大的压力,选择了搬迁。而更多的居民,则通过各种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请求主持正义,但效果并不明显。

70岁老人被迫搬家

去年的冬天非常寒冷,居民韩文友昨天向记者回忆那个冬天时仍气愤不已,这位70岁的老人形容自己被逼离开8号院是他一辈子也没法出的气。

当时他家住在5楼,从2005年10月起,6楼住户被迫迁走后,不明身份的工人就住了进去,先是经常开着水龙头,淹得他家里全是水。后来干脆将水管砸了,整栋楼没水了。再后来,暖气管被砸,家里没暖气、冷如冰窖;下水道被堵,连厕所都没法上。找有关单位交涉,没有人管,气得他大病一场在

医院住了一个星期,最后被迫离开伤心地。

现在搬到女儿家寄住的乔女士提起拆迁就激动,她说当时拆迁公司的工人用水泥将下水道封住,而从上面砸开下水道,粪便等灌得她家里到处都是,实在没法呆。到现在,她还保存着当时的照片和录像带。

去年冬天,因为家中没有暖气,一位年长居民王秀兰死在家中,家属称是因冻而死;而多位居民因为漏到楼道里的水结冰而摔伤;还有一位名叫孙明兰的居民,一提拆迁的事,就忍不住要哭

对簿公堂

要求市建委撤销全民产房产证

居民状告北京市建委

在遭受强大拆迁压力且四处反映情况没有效果的情况下,居民们开始寻求法律维权。

2006年7月,李建英等居民收到了宣武区建委核定的拆迁纠纷裁决书。

强制拆迁中的暴力很多很多,我们非常害怕。经多方咨询,这些收到拆迁纠纷裁决书的居民,决定向宣武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决书。

而在此之前,李建英等20余户已向宣武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北京市建委(房管局的上级单位)撤销其发给燕京汽车厂的00434号全民产房产证。

居民们认为,在他们办理了私有产权证后,燕京汽车厂对已经出售的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益。是房管局的错误行政行为,造成了一女两夫的情况。只要法院判令房管局将厂里的全民产房产证撤销,他们的房屋就不会被拆迁。

变更登记证件齐全

在庭审前的7月26日,北京市建委向宣武区人民法院提供了一份行政答辩状。答辩状称,在1994年底,燕京汽车厂向该委提出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登记类别为变更登记,而该委审核认定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于1995年初核发了宣更字00434号房屋所有权证。在该单位公有住房买卖手续办理完毕后,他们申请变更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违背房改售房政策。

北京市建委还称,原告所诉的00434号房屋所有权证是一个变更登记,与原告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此发证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影响。

对此无影响之说,原告等嗤之以鼻:他们明明知道对我们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正是因为这个全民产的产权证,才导致所有居民现在面临被强制拆迁的局面。

他解释,燕京汽车厂后来与北京中集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土地转让协议,后者根据该00434号产权证,在国土局领取了土地使用证,随后申请立项并领取了拆迁证。

如果没有00434号产权证,他们肯定办不来下土地使用证,更办不到拆迁证。原告称,后面发生的一切,都可以归结为错在源头。

产权证是否有法律依据

此案在8月1日进行了庭审。在法官面前,原告再次就核发00434号全民产房产证一事向被告进行了提问。根据当庭旁听和当事人的讲述,北京市建委的代理人在庭上就此问题一问三不知,甚至当法官询问房管局在给燕京汽车厂核发全民产权证是否有法律依据时,对方的回答是没有。

法官没有当庭作出判决。没有法律依据而给他们发放的产权证,应当判为无效。原告等人在庭后明确表示。

此案已报市高院申请延期

庭审结束到现在已经过了两个多月,仍然没有一个结果。一周前,原告代理人致电主审法官,而得到的回答是此案案情复杂,已报北京市高院,申请延期3个月。

几十户关心此案的居民顿时又陷入了混沌中。

按照居民们的想法,如果能依法确认00434号全民产的证件无效,则可以申请国土部门撤销开发商根据这个无效证件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以及申请建委撤销他们由此而发出的拆迁许可证。而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开发商、没有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公司,就没有权利赶走他们这些居民。

我们就能回归到以前的平静。居民石金起说。

不堪忍受亲生骨肉虐待古稀老人诉子腾房

苏某不堪儿子虐待,曾经自杀未果,苏某夫妇为渡晚年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两位老人相互搀扶着走进法庭,苏某的老伴驾着双拐,老人称这是被儿子推伤的。

原告诉称,原告和丈夫与二被告共同居住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小街的一套两居室房屋内,该房屋系二原告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在原告苏某名下。二被告婚后一直与二原告生活在一起,并生有一子。近年来,因家庭矛盾,二被告常常虐待、侮辱二原告,原告苏某曾跳楼自杀,被救起。经二原告多次报警,要求二被告搬出,但因家庭矛盾,故未能妥善解决。2008年2月26日,被告竟然动手将自己的父亲,即原告推伤以致入院,二原告现已是古稀老人,想安度晚年,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腾出房屋,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作为晚辈的被告吴某和妻子顾某也来到法庭,在答辩时被告称该房是拆迁安置房,当时作为儿子的吴某未婚,和父母分得此房,并由被告出资买下,被告在该房结婚生子,一直关系较好,2005年后,因子女年龄增长,小小的两居室已经不适宜祖孙三代共同居住,儿子吴某向父母提出能否将此房抵押出去,购买三居室一同居住,但二老不同意,由此产生了矛盾,原、被告关系也越来越紧张。现在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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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6日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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