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关于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2)必须是合法的债务。非法债务,例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对此,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刑法第60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债务。(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确定: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没收。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扶养的家属的生活。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所谓家属所有财产,是指纯属家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家属自己穿用的衣物、个人劳动所得财产。家属应有财产,是指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应当属于家属的那一份财产。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里面是没有没收财产这一处罚的,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的案件情况来进行判定,在没收他人财产的时候也是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处理,这样才能让犯罪人员受到应有的处罚。
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6)川XX21执XX2号之六
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罗XX,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执行人宋XX,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县。
被执行人陶XX,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和(2015)成执指字第556号执行案件指定决定书,于2016年6月1日受理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并指定本院执行的罗XX、宋XX、陶XX没收财产一案。移送执行人移送执行的事项内容为:第一、没收被执行人罗XX的全部财产;第二、被执行人宋XX罚金50000元;第三、被执行人陶XX罚金1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罗XX的车辆,经本院向银行、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罗XX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罗XX有其他的财产,故本院以(2016)川0121执812号执行完毕通知书通知移送执行人关于对被执行人罗XX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宋XX的银行存款21875.44元,拍卖了被执行人宋XX的车辆后所得价款12992元,提取了被执行人宋XX在成都干道金翔置业有限公司应退还购房款中的15132.56元,上述案款共计50000元,故本院以(2016)川0121执812号之一执行完毕通知书通知移送执行人关于对被执行人宋XX罚金50000元的执行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上述所得案款均已上缴至XX县财政局。经本院向银行、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陶XX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陶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移送执行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关于被执行人罗XX、宋XX的执行事项已经执行完毕,关于被执行人陶XX执行事项因被执行人陶XX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当终结对被执行人陶XX罚金1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XX
审判员辛XX
代理审判员姚XX
二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唐XX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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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是什么意思, 没收财产是怎样执行的, 如何执行没收财产呢?江苏在线咨询 2022-02-09没收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种刑罚,属于附加刑,只有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没收财产的犯罪,才能适用这种刑罚。一、没收财产的执行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没收财产时,只能没收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一部分财产或全部财产。当没收犯罪分子的全部财产时,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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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如何执行没收财产的执行方式有什么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231.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2.没收财产的执行应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即自一审判决上诉、抗诉期满之日或者二审判决、裁定作出之日起执行。 3.此时刑事审判庭应将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和移送执行通知书一并移交一审法院的执行庭执行,法院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开始执行没收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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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被执行人没收财产?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08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财产时由检察院监督。没收财产的执行机关是法院,监督机关是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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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如何执行, 没收财产如何执行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6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情节严重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部分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些犯罪分子在被处以没收财产的处罚以前欠有他人的债务,可否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呢对此,我国《刑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同时,最高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