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产生的债权是不是属于担保物权,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为买卖合同履行设立担保的,债权就有可能是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优于用益物权吗
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担保物权就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将自己的或者第三人的财产设定担保,当债务不履行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
这是由于用益物权的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
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
二、一房多卖,房子归谁
1、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归办理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所有;
2、都没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归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所有;
2、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归已经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所有;
4、都没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归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受人所有;
5、如果上述情况均未发生,归签约在先的买受人所有。
实际中,要是因此产生纠纷了,那么建议可以走下面的步骤维权:
1、可以先和卖方协商,要求继续履行购房合同。买家签好购房合同,又交上首付的,卖家还将房子卖给别人的,就是绝对违约的。按照合同违约的处理办法有继续履行购房合同、返还首付、赔偿没有房屋的损失等。其实在找他协商不成的话,还可直接通过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2、如购房方最后无法取得房屋,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甚至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要注意,一房二卖严重损害到购房者的利益,所以,在要求对方按要求交付房子不能的话,可以在要求返还首付之外,在按照一定范围给予赔偿。
3、如果购房方发现卖方还有其它合适的楼盘,亦可以与卖方进行协商换房,并要求适当的补偿。这是一种较为灵活变通的方式,毕竟我们的目的是买房,所以即使能要求现金赔偿,选择其他房产也是赔偿的一种,且更容易足买房者的需求。
当房子已经确定归属,而你又已经给了钱的话,那么可以按照下面的方法争取权益:
另外,如果确定将房子给其中一个人的话,那么其他人就要在诉讼时效之内找卖家要回房款。而现在,要回房款的期限是两年,所以这个时间去追房款的,就要注意是否在3年的有效期内。
-
物权留置权的房屋是属于担保物权还是担保
180人看过
-
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规定
315人看过
-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房屋的物权就一定属于买房人吗
483人看过
-
财产保全属于担保物权吗
428人看过
-
担保物权的属于何种权属
377人看过
-
担保物权有哪些,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吗
124人看过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的基本性质仍属对担保物的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担保物权所具有... 更多>
-
担保属于债权还是物权广东在线咨询 2023-02-24对于这方面是要看具体的情况的,可能是物权也可能是债权。 1、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担保债权是债权中很常见的一种债权,指的是法律为了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所规定的以第三人的相关财产权益或者实物财产为保障债务人还清债务的相关权利义务。
-
债权的房屋买卖包括物权吗?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091、房屋买卖产生的债权是不是属于担保物权,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为买卖合同履行设立担保的,债权就有可能是担保物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
-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房屋的物权就一定属于买房人吗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15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房屋的物权不一定属于买房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签订时生效,产生债权的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产生物权的法律效力,物权属于买房人;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未办理过户登记的,物权未发生转移,仍属于卖房人。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
房屋买卖属于土地使用权买卖吗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151、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
不是属于债权纠纷的房屋买卖合同陕西在线咨询 2021-12-13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房地产纠纷仅限于房地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是由房屋销售引起的房地产所有权变更,属于合同关系引起的债权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专属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独家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