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首市征地补偿标准最高限价暂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19:32:48 57 人看过

发布部门: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石政发[2006]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天鹅洲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规模企业:

《石首市征地补偿标准最高限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石首市征地补偿标准最高限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用地需要,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征收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实施办法》、《统计法》、《价格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及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需要,经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土地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确定的交通道路、水利工程等重要项目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征收土地实行公告和登记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五条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土地征收工作,不得无理阻挠。对征收补偿、安置有争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关联法规:

第六条征收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用于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安置,不得挪作他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力安置补助费实行最高限价。

第八条本市范围内的土地共分为三个等级,具体土地等级、区片级别范围和相应的区片综合价标准如下:一等土地:绣林街道办事处(车落岗村、南岳山村、太平坊村、桥南居委会、解放居委会、槐树堤村)、笔架山街道办事处(徐家铺居委会、张城垸开发区)。

1、一级区片:绣林大道规划红线两侧100米范围内,最高限价10万元/亩。

2、二级区片:东方大道规划红线两侧100米范围内,公石公路零公里以东规划红线两侧100米范围内,除一级区片外在一环路以内的零星土地,最高限价6万元/亩。

3、三级区片:公石公路零公里以西规划红线两侧100米范围内,解放东路延伸段、战备公路规划红线两侧100米范围最高限价4万元/亩。

4、四级区片:除一、二、三级区片外的其他土地价格最高限价2.5万元/亩。二等土地:绣林街道办事处、笔架山街道办事处其他村组,以及东升、新厂、调关、横沟市、高基庙主干道两侧100米范围内,最高限价2.5万元/亩,其他土地最高限价2万元/亩。三等土地:高陵、桃花山、团山寺、小河口、大垸、久合垸、南口主干道两侧100米范围内,最高限价2万元/亩,其他土地最高限价1.75万元/亩。

第九条在第八条范围内的水面、坑塘、荒地等其他类型用地按以上标准的60%。

第十条青苗补偿费按当季所种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价格计算。具体补偿标准由各乡镇办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对违章违法建筑物以及征收土地方案确定后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搭(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以发放安置补助费方式实行货币安置,政府不再另行安排招工。

第十二条各乡镇办区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的监督和管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结合村财务公开制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强制征收,拒不接受征收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过程中,被征收土地单位坚持无理要求,阻挠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煽动群众闹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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