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3年3月27日,家住北京市朝阳区唐新村的王石军家盖房,同村的曹柏岭包工不包料承接了该工程。外地来京打工人员崔建强受王石军雇用给房屋进行水电施工,劳动报酬每天25元,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的房屋水电施工合同。2003年4月20日15时许,属于曾柏岭所有的砂浆搅拌机出现了故障。王石军的儿子王勇刚让崔建强去修理,崔建强让王勇刚看住总电闸不要让人合闸,自己开始动手修理。崔建强正在修理时突然来电,因触电条件反射跳起而致头部碰到搅拌机上受伤,后被120急救车送至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崔建强于2003年7月22日死亡。2004年8月19日崔建强的妻子宋某和女儿及崔建强的父母四人一纸诉状将王石军、王勇刚、曾柏岭告到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进行赔偿。
判决结果:
法院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得知,崔建强曾在郑州市三十五中技校学习机电维修,并取得郑州市成人技术学校结业证,但崔建强并无电工职业资格证、上岗证。而其所承接的水电施工工程和所维修的搅拌机,基本上属于220伏、380伏的强电,从业者工作时稍有不慎触电,就会有生命危险。崔建强在搅拌机与电源未彻底断开、分离的情况下,擅自修理搅拌机,造成其因触电致碰伤而死亡,崔建强不能免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王勇刚在搅拌机的所有者曹柏岭不在现场的情况下擅自让崔建强去修理有问题的搅拌机,而王勇刚又未尽到看好电闸的职责致使电闸合闸,是造成崔建强死亡的另一原因。王勇刚具有过错责任,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曹柏岭虽然在事故发生时不在现场,但崔建强已实际修理了搅拌机,所以曹柏岭也是直接的受益人,因此,曹柏岭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王石军系所盖房屋的主人,是直接的受益人,又是崔建强的雇主,所以理应确保崔建强工作时的人身安全。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事实的劳动关系是存在的,因此,王石军对崔建强的死亡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以上原因,死者崔建强及三被告王石军、王勇刚、曹柏岭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按比例共同分担原告要求的赔偿。
2004年8月19日,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王石军应赔偿医疗费、死亡抚慰金等十项经济损失共计:122842.54元的30%;被告王勇刚赔偿上述十项经济损失的30%;被告曹柏岭赔偿上述十项经济损失的10%;其余的30%由原告——死者家属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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