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律师补充: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对救助基金设立新账。根据救助基金原账中的有关会计科目余额在新账中分别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备用金”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按照贷方差额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根据救助基金原账中的有关科目余额或业务系统登记的尚未收回的救助基金垫付款金额,在新账中借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编制救助基金2023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执行《核算办法》的首个报告年度无需编制上年比较财务报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核算办法》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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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规定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25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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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情况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25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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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规定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12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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