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3.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一、二审开庭后是否能发回重审
二审开庭后能发回重审。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法院有相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符合下列情形的,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决定,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二审超过7个月不开庭怎么办
二审超过七个月不开庭或者没有进行书面审理,可以向该法院的监察室投诉。民事案件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三个月的审理期限是从二审法院立案时起算。刑事案件二审期限为两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可以延长两个月。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另外,法庭审理案件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
-
强制措施能变更或者解除吗?
184人看过
-
法院强制措施更改或解除的规定
432人看过
-
检察院对哪些情形应当提出变更强制措施
253人看过
-
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376人看过
-
是否有规定法院可以变更或者是更换法院强制措施
428人看过
-
刑事案件中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情形有哪些
298人看过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
检察院对哪些情形应当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09-30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
逮捕后怎么撤案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强制措施可以吗河北在线咨询 2022-06-28逮捕后如果和对方调解和解,取得受害人谅解也不可能撤案 刑事案件立案后,说明该案已经涉嫌犯罪,且属于公诉案件,应当有公安局调查取证,侦查终结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法院审判
-
是否有规定法院可以变更或者是更换法院强制措施云南在线咨询 2021-11-19如果强制措施不当,法院将改变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不当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
被告要求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可以不变更法院强制措施吗广西在线咨询 2021-11-16法院有权在刑事案件中变更强制措施。被逮捕的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被告人被拘留的时间已经到了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的刑期;第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受案机关未办理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10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第二十三条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