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赵小明抢劫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3:00:20 135 人看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0173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志刚,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小学文化,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荒地乡上官营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抢劫于2007年2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小明,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初中文化,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荒地乡大后沟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抢劫于2007年2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1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刚、赵小明犯抢劫罪,于200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检察院的建议,被告人的同意,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志刚、赵小明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志刚、赵小明伙同于大林、段海波等人(现在逃)经预谋后于2006年12月27日23时许,在本区康家沟铁路桥附近,采用捂嘴等手段对途径此处的罗路(男,18岁,安徽省人)、许银花(女,18岁,河北省人)进行抢劫,共抢走人民币100余元、摩托罗拉牌移动电话、波导牌移动电话各1部(物品共计人民币200元),后二被告人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志刚、赵小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路、许银花的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工作记录等证明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刚、赵小明无视国法,采用暴力手段共同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鉴于二被告人能当庭认罪,故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志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2日起至2010年8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小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2日起至2010年2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刘志刚、赵小明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三百元,发还罗路、许银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孙小娟

人民陪审员王斌

人民陪审员谢秋明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成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05: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刘关忠抢劫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7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关忠,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贵阳市,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曹关村二组12号。因本案于2006年3月24日被羁押,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杜瑞冰、莫穗玲,广东金宏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关忠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8月4日作出(2006)云刑初字第12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关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关忠原是广州市中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货车司机,2005年12月5日上午9时许,刘关忠驾驶公司的乘龙LZ1101MK型中型普通货车
    2023-06-11
    298人看过
  • 刘新进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朝刑初字第0190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新进,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初中文化,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月河镇闵庄村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9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新进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检察院的建议,被告人的同意,公开开庭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冬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新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刘新进伙同李道江、董江龙、赵银怀(均已判刑),于1999年1月11日15时许,携带三把斧子到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市场烟市
    2023-06-11
    192人看过
  • 刘晓磊抢劫、抢夺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7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晓磊,又名朱磊,男,21岁,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文化程度中专,住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均自报)。因涉嫌抢夺于2006年8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晓磊犯抢劫罪、抢夺罪一案,于2007年2月28日作出(2007)天法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晓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05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晓磊在本市天河区新塘迎宾街一间无名网吧内,趁被害人储静上网不备之机,抢走其放在电脑桌上的新少年时代牌K700型手机(价值人民
    2023-06-11
    462人看过
  • 刘世友抢劫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鹤法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世友,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安仁县灵官镇南坪村南街组12号。因本案于2005年9月14日被羁押,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05)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世友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孔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世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世友与“阿强”(另案处理)于2005年9月14日21时许,在鹤山市沙坪镇北湖公园密谋抢劫作案后,窜到沙坪镇桂北邨40号“雅怡居”美容美发店门口,窥见该发店内有多名女子及1名男子后,约定由“阿强”在发店外接应,被告人刘世友持刀冲入发店内用刀威吓事主顾X平,劫去
    2023-06-11
    200人看过
  • 刘年纪抢劫一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年纪,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襄城县麦岭镇新乔庄村1组。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3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陕县看守所。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年纪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年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4日晚上,被告人刘年纪在渑池县会盟大道南侧人行道上(渑池县友谊驾校西100米处),从背后卡住路人辛丽娟的脖子,抢劫辛丽娟现金52.5元和一部手机。被告人刘年纪在逃跑途中被路人抓获。经鉴定,手机价值415元。案发后,已追缴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辛丽娟的陈述,证人李冬冬、张帅超的证言,
    2023-06-11
    86人看过
  • 刘国建、刘小琴抢夺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8)赣中刑二终字第1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国建(绰号“矮仔”),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龙川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龙川县附城镇江边村委会下坝村22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6年5月8日和1997年9月23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7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小琴(曾用名刘水强),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龙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龙川县附城镇江边村委会下坝村71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7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南县看守所。定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定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国建、刘小琴犯抢夺罪一案,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定刑初字
    2023-06-11
    221人看过
  • 白月伟、刘玉刚抢夺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朝刑初字第0188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月伟,男,1987年7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宣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7年3月1日被羁押,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王丽莉,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玉刚,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7年3月1日被羁押,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张生贵,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月伟、刘玉刚犯抢夺罪,于2007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白月伟、刘玉刚自愿认罪,并经公诉机关以及被告人白月伟及其辩护
    2023-06-11
    97人看过
  • 秦强、刘强抢劫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5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强,又名秦波涛,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四川省安岳县李家高屋乡(均自报)。因本案于2005年1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强,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隆昌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隆昌县双凤镇白庙村六组。2000年10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05年1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强、秦强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8月7日作出(2006)番刑初字第1020号
    2023-06-11
    270人看过
  • 唐志文抢劫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佛刑二终字第149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志文,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江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永县潇浦镇白塔脚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志文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3月16日作出(2006)顺刑初字第60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唐志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11月6日11时许,被害人陈雄新乘坐的一辆公交中巴车(广州-肇庆,粤H01102)途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华涌路段时,坐在陈身旁的被告人唐志文趁陈不备,偷去陈挂在腰间的一部银白色的三星牌609型手机(价值人
    2023-06-11
    165人看过
  • 王军、刘泽荣抢劫案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宜中刑终字第00020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军,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公安县斑竹垱镇学堂街村六组19号。2006年8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泽荣,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公安县斑竹垱镇学堂街村六组19号。2006年8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军、刘泽荣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12月13日作出(2006)西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判决后,被告人王军、刘泽荣不服,提出上
    2023-06-11
    147人看过
  • 刘拥虎、刘晓光、邓资奎抢劫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1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拥虎,男,1986年8月23日生,汉族,出生湖北省仙桃市,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么湾村四组35号。因本案于2006年2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3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晓光,男,1982年4月9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太和县,文化程度初中,住太和县皮条孙镇(均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1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3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邓资奎,男,1987年4月11日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永州市,文化程度初中,住重庆市永州市茶店镇(均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2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3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2023-06-11
    491人看过
  • 熊如刚抢劫案
    有期徒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路刑初字第602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如刚,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7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如刚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玲玲、被告人熊如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3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熊如刚和周尾锋(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窜至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马铺路新阳光大酒店门口,搭乘上张超产的摩的,当摩托车行驶至路桥区横街镇坦田村东方大道时,被告人熊如刚和周尾锋以持刀威胁和用尼龙绳捆绑双
    2023-06-11
    176人看过
  • 赵天云犯抢劫罪一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天云,男,39岁。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21日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时外逃。2009年2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0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天云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天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在已审理终结。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天云伙同董成要、董永征(二人均已判刑)窜至漯上公路华陂镇华陂村南一公路上,将禹州市的一辆货车拦住,并对司乘人员石××、王××进行殴打,当场抢走现金70元及一盒许昌牌香烟。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赵天云的供述,同案犯董成要、董永征的供述,被害人王××、石××的陈述,证人许××、许××、侯
    2023-06-11
    337人看过
  • 刘文斌、龙云飞抢劫案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吉少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斌,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吉安九中高二学生,住吉州区上永叔路XX号。2006年元月14日因本案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刘安全,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系被告人刘文斌父亲。辩护人周波冈、蔡海燕,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龙云飞,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州区晒布场XX号。2006年元月14日因本案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龙成军,男,1967年5月1日出生,个体司机,住址同上,系被告人龙云飞父亲。辩护人廖朝勇,吉安市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援助律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州检刑诉(200
    2023-06-11
    462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刚刚犯抢劫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5-01
      抢劫罪不能办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
    • 刚刚被绑架犯人持刀抢劫怎么处罚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5-19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现在抢劫犯刚刚杀人一共判多少年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7-27
      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属于两种罪名,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的,应该数罪并罚。 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应对犯罪嫌疑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抢劫罪,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上述两罪数罪并罚的,最高处死刑,最低处六年有期徒刑。
    • 入室抢劫刚上屋顶就被发现算不算入室抢劫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08
      根据《/ll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修正)》第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
    • 如何认定抢劫案与抢劫罪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9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4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