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07:10:33 118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工业(民用)产品的质量管理与监督,提高企业素质,确保产品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对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归口管理的重要产品,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生产与管理船舶工业产品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由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方针、政策,并向国家经委和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负责;

2.贯彻本管理办法;

3.组织制订、修订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具体产品实施细则;

4.编制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规划、计划,并负责协调工作;

5.协助建立、指导产品检测中心或检测单位的工作;

6.受理有关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申诉、咨询、仲裁有关的争议事项;

7.负责组织检查、发证和对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的管理、监督;

8.处理日常业务工作。

第四条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经过检查、评审合格方可取证。检查、评审分为初审和终审。初审由地方主管部门负责,终审由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地方主管部门系指:对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的企业,则为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地区船舶(设备)工业公司;对其他部委所属或地方国营、集体等企业,则为该企业的第一级隶属主管厅、局或公司等。

第六条地方主管部门应会同地方经委、标准局,地方船舶工业归口部门和船舶检验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所属申请企业的初审,积极参加终审,并受办公室委托做好对本地区已取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验工作。

第七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产品必须与营业执照中注明的经营范围相一致,并有合法的商标

2.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

3.企业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统一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

4.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零部件与原材料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测试手段;

5.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图纸、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6.围绕产品已经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并贯穿于生产全过程。

第八条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必须按办公室制订的规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由国家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产品的也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已经船检部门进行“工厂认可”的企业,只要在认可有效期内或发证产品在船检“产品型式认可”一年之内的,凡船检认可内容与发证产品《细则》考核评审内容相同并能满足产品《细则》要求的部分,可免予检测。

第十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采用全国统一格式,并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统一印刷。

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的形式及含义为:

XK26-□□□□□□□

┬─│─┬──┬──

││││

│││└─────同一产品生产许可证书的顺序编号

│││

││└──────────按发证次序而定的产品编号

││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部门编号

└──────────────────许(Xu)可(ke)的汉语拼音缩写

第十一条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该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第十二条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产品特点而定,一般二至五年。有效期从批准发证之日算起。生产许可证到期或虽未到期而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作了修改的,要重新进行检查和评审。

第十三条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办公室将负责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1.产品质量降低,不符合现行技术标准的;

2.经复查或抽查达不到《细则》规定的条件,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3.将生产许可证、产品商标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4.国家决定淘汰或停止生产该产品;

5.该产品在企业内连续停产达一年以上的;

6.企业生产方向改变,不再生产该产品的。

第十五条已注销的生产许可证应立即交回办公室,同时企业必须停止生产与销售该产品,并由办公室报国家经委和全国许可证办统一公布。

第十六条凡属船舶行业的新产品和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确有显著改进的老产品,在正式批量投产前可暂不申请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向办公室交纳生产许可证申报、检查费用。收费办法由办公室制订。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和冒用生产许可证及其标记。

第十九条参加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程度受批评、处分直至法律制裁。

第二十条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产品检测结是有异议,可向办公室提出复检;对生产许可证初审、终审、颁发和注销有异议,可以接到结论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接隶属关系及时向办公室提出申诉,逾期即按同意论处。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接申请企业复检要求或申诉后,应及时受理,组织复查,并向企业作出正确答复。企业如对办公室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全国许可证办申请最终裁决。

复查、裁决过程中所需的检测、审查等有关费用,由问题承担责任方支付。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九八八年二月八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7日 02: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船舶相关文章
  • 船舶承租人自营船舶是否要取得船舶管理资质
    一、船舶承租人自营船舶是否要取得船舶管理资质船舶承租人自营船舶的,需要取得船舶管理资质,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二、相关法律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一)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至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1人,配备的具体数量应当符合附件规定的要求;(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
    2023-06-16
    299人看过
  • 代管船舶电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代管船舶电台(以下简称代管船台的管理,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代管船台系指委托交通系统岸台主管部门或经认可的岸台主管部门(简称代管单位)代其管理的船舶电台。第三条代管船台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交通部有关无线电通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接受代管单位的监督检查。第二章代管手续第四条需要代管的船台,由其主管单位持设台单位证明,船舶电台执照,到就近的代管单位,填写代管船舶电台登记表(见附表),签订代管协议,规定代管具体事宜。第五条已同代管单位签订了船舶代管协议的单位,仍需签订船台代管协议。第六条代管单位应在签订代管协议后十日内,将代管船台所在船舶名称、船台呼号、主管单位和银行帐号,通知有关岸台,并抄报交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七条代管船台的主管单位,应指定专人与代管单位联系,共同做好代管船台管理工作。第八条代管船台的通信人员,必须持有船员考试发证机
    2023-06-08
    158人看过
  • 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的管理,保证船舶修造质量和航行安全,根据交通部《关于乡镇运输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定》、《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船舶修造业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广州市航运管理局负责本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的行业管理。广州市航运管理局在区、县级市设置的港务(航务)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贯彻实施本办法,并可以机构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村镇船舶修造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内部及个人开办修造水上交通、运输、旅游等船舶的工厂和维修场(站)。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第五条开办村镇船舶修造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章程;(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设备;(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四)明确的经营范围和符合
    2023-06-08
    304人看过
  • 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便利外国籍船舶进出我国同邻国互为边界的国境河流港口(以下简称国境河流港口)和我国同邻国相通的河流(以下简称同邻国相通河流),保障外国籍船舶航行安全,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进出国境河流港口和同邻国相通河流的所有外国籍船舶,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在国境河流港口和同邻国相通河流的港口,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港务监督负责监督本办法和有关航务法令、规章的贯彻执行;审批外国籍船舶进出口的申请;对准予进出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强制引水,组织联合检查;监督进出口的外国籍船舶的技术状况并维持航行安全秩序;调查处理进出口的外国籍船舶的海损事故。第四条外国籍船舶,只有根据其所属国家政府同我国政府签订的有关商船通航协定,或者获得我国政府的许可,才可以进出国境河流港口和同邻国相通河流;每次进出口,还必须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报请港务监督批准。第五条外国籍船舶要求进
    2023-06-08
    326人看过
  • 关于印发《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现将《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交通部人事劳动司或交通部海事局联系。交通部办公厅二○○二年七月十六日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航运船舶实施办法》(交人劳发[2002]2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交通部和人事部联合印制,印制时间和数量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商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接受交通部人事劳动司、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具有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的海事机构具体负责相应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理和管理工作。第四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证书和中级证书,初级证书包括员级和助理级。第五条申请
    2023-06-10
    85人看过
  • 驻马店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吗
    一、驻马店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吗不涉及收费二、驻马店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三、驻马店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办理流程(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人携带填写完整的《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到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或网上提交申请;(2)审
    2023-05-24
    364人看过
  • 关于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船舶占有是指船舶所有人对船舶实际上的掌管和控制,这是船舶所有人对船舶投人生产性营运的前提条件;船舶使用是指船舶所有人依照船舶性能和用途利用船舶逬行营利的权利,是为了实现船舶的营运目的;船舶收益是指船舶所有人通过船舶的营运而收取的利益,包括运费、租金和相应的利息收人;船舶处分是指船舶所有人依照自己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而对船舶进行的处置,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船舶拆解、弃船等,和法律上的处分如将船舶转让、卖与他人、在船舶上设定抵押权等。(一)受理1、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2、对依法不需要申请或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不需要申请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
    2023-05-01
    149人看过
  •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发布《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5日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船舶的安全管理,规范小型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200总吨以下的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统一管理全国小型船舶船名(含船籍港,下同)标志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小型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与其登记船名、船籍港一致的船名和船籍港,并接受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五条小型船舶应当在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在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长20米以下或受船型限制不能在规定位置标明船名标志的
    2023-06-08
    196人看过
  • 船舶产业基金接18万吨新散货船
    从船舶产业基金高层处获悉,该基金日前从青岛北海船厂新接一艘18万吨散货船阳通号,该散货船投放市场后将为国内运输铁矿石。至此,船舶产业基金自金融危机以来已接收了18艘船舶,总运力达183.4万载重吨。据了解,此次接收的18万吨散货船满足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将于2015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海事组织新规定,主机的硫氧化物排放指标要低于0.1%,属于用途广泛的新型、绿色、环保、高效能船舶。船舶基金负责人表示,这是船舶基金在市政府和投资人及国家开发银行等银团支持下,践行国轮国造,国货国运的体现。虽然目前BDI指数疲软,但符合未来发展趋势的船舶保值性却很高。而我国绝大多数造船企业还是以建造常规船为主,随着技术革新、一系列新的海事公约的生效等大环境的变化,需要有引导性投资去帮助船舶制造业进行技术革新,未来基金将更加侧重投资一些高性能、低能耗的绿色环保船型。据悉,船舶基金近来还要另外再接两艘新船。
    2023-06-06
    177人看过
  • 汕尾城区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办理前提有哪些
    一、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船用产品工厂或检测机构进行以下工作时,均须向验船部门提出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及发证:1)工厂认可、产品型式认可、检测机构认可;2)取得认可后的年度审查工作及日常监督检验;3)个别检验;4)单独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批;5)需要验船部门进行公证检验或鉴定。二、办理机构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三、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要求份数(份/套)纸质版/电子版来源渠道原件复印件1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填写信息真实有效10纸质行政机关(广东渔政总队汕尾支队船检科)2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工厂认可证书提供材料真实、齐全。01纸质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3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在工厂生产过程中的试验记录提供材料真实、齐全。10纸质申请人四、办理费用是否收费收费收费环节发放证书时进行缴费网上支付不支持收费项目1收费项目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收费标准《渔业船舶
    2023-05-28
    427人看过
  • 阳山县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办理是什么时间
    一、办理时限5(工作日)二、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阳山县科技和农业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书》;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全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充告知书》;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2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核查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作出决定。决定人员在
    2023-05-28
    331人看过
  • 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管理,适应国家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和国际航运事业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代理业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为国家管理船舶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第四条船舶代理业务只准由经交通部批准成立的船舶代理公司经营。船舶代理公司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企业法人。每一港口设置船舶代理公司的数量,由交通部根据港口的实际业务需要决定。第五条设立船舶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主经营,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法定代表人具有国际海运船舶代理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三)配备有必需的业务、报关、财务、外语等专业专职人员;(四)熟悉我国对国际航行船舶的有关法律、规章和要求,并有能力督促和帮助所代理的船舶认真遵守和执行;(五)有公司章程、固定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交通、通讯条件;(六)有经办业务所需要的资金。第六条设立船舶代理公司,应当
    2023-06-08
    386人看过
  • 船舶运输险:哪些船舶能投保国内船舶运输险?
    国内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简称国内船舶险。凡在我国境内水域,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章进行合法登记注册,从事合法营运或作业航行的船舶,包括海船、河船和其他可视为船舶的水上移动或浮动的装置,都可以投保船舶运输险。但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保险的范围;用于军事目的的船舶和渔业船舶不适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我国现行的船舶运输险保险条款中所指的船舶,包括船壳和按照国家及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应该配备的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体是指船舶骨架的总称,它包括船壳、龙骨、甲板、上层建筑等。机器是指用于船舶航行的动力机械,包括主机、辅机、锅炉、轴承、泵和管系等。设备是指船舶按照船舶建造规范或规定安装的各类装置的总称,包括用于船舶航行、通讯、测量等的设备和用于装卸、消防、救生、导航等装备,还包括舵、锚、子船。用于改善生活条件的装置,如空调、电视、冰箱等需要特约承保。仪器是指用于
    2023-04-23
    316人看过
  • 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三者关系
    联系: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均属船舶物权,它们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均以船舶为标的;均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均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均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区别:(1)权利的产生不同。船舶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船舶抵押权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的,属于协议担保物权。(2)担保的债权不同。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及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是借贷之债。(3)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留置权的效力产生于占有船舶;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产生于登记;而船舶优先权效力的产生既不需要占有,也不需要登记。(4)受偿的顺序不同。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
    2023-06-08
    256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船舶
    词条

    船舶是需要进行登记的,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 更多>

    #船舶
    相关咨询
    • 船舶轮舶的船舶使用许可管理条例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1-30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港口设施。港口岸线使用人取得深水岸线使用许可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限开工建设港口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港口岸线使用人取得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限开工建设港口设施的,岸线使用许可失效,由省港口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如遇不可抗力,待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可以申请续期使用。续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中国承租的外国船舶是否属于中国船舶刑法
      宁夏在线咨询 2024-08-24
      如果中国的船舶和航空器在中国的领域内,在船舶和航空器内犯罪,当然适用我国刑法。这里所说的情况,是指行驶或停泊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和航空器,如停泊在外国港口的船舶或在外国领空飞行的飞机等,其所在地域属于外国领域,在这样的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还能不能适用我国刑法?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中,一个国家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在驶出本国领域后,被视为其本国领
    • 船舶使用非国籍船舶管理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4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参照适用本条例关于外国籍船舶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海上船舶许可证怎么办理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1-30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以及国际集装箱运输港口经营人,应当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国际船舶代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港口集装箱吞吐量)》,于当年3月15日前报送公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信息表及
    •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管理办法是什么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6
      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其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应当有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持营业场所证明文件和有关人员资历证明文件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变更企业信息或者不再从事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信息变更或者停止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