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要约的期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10:41:38 219 人看过

收购要约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追加履约保证。

收购要约内容有:

1、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2、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3、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4、收购目的;

5、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6、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

7、收购所需资金及资金保证等。

收购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行为。

效力

1、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予以公告;

2、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3、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作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公告;

4、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5、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三条

规定了最长要约期间,即“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收购要约的期限是多久?

1、收购要约的期限。《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2、以收购要约方式增持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以下简称收购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应当自公告收购要约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本次要约收购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至少做出三次提示性公告。

3、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4、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5、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6、要约收购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7、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于15日后,公告其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综合上面所说的,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都是可以实施的行为,但一般都是发生在不同的情形之下,一种是发生在法律未生效之前,而另一种是发生在生效了之后,但对于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期限之内,所以,不同的情形会做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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