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8:45:15 369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公务员培训管理,使公务员培训走向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公务员培训登记管理是为了全面掌握和反映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状况,保障公务员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公务员培训管理水平。

第三条《北京市公务员培训证书》是公务员接受培训的记录和证明,培训期间的考试考核成绩和培训鉴定,是公务员年终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北京市公务员培训证书》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由本市市级机关、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北京市公务员培训证书》使用对象为本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公务员参加由市委组织部门、市级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区县委组织部门、区县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所在局级单位组织或认可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等均应进行登记。

第七条证书登记工作由学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施教机构在培训结束的三个月内进行。

第八条《北京市公务员培训证书》要按照证书项目填写被登记人基本情况,登记培训内容、学时和成绩等。

第九条培训时间1天为8学时;连续脱产培训按照实际培训天数计算时间;境外培训以市外办、市外专局批准的在外停留时间和培训计划为依据计算培训时间。

第十条证书的全市统一编号是公务员个人身份证号。

第十一条《北京市公务员培训证书》实行日常登记和定期不定期验证相结合的办法。验证工作由市级机关、区县委组织部门或区、县政府人事部门负责。验证工作每年要进行一次,一般应在当年11月至次年1月进行。如发现私自涂改证书登记内容、伪造证书等情况,由验证机关收缴证书,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北京市公务员培训证书》一般由公务员本人妥善保管,特殊情况也可由单位保管。对损坏或者遗失的培训证书,由公务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单位和施教机构提供的培训情况证明,经发证部门同意后补发,并按规定补记证书登记内容。培训证书全部登记签满后,凭原证书由发证部门更换。

公务员在本市机关之间工作调动,《北京市公务员培训证书》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建立公务员教育培训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并将公务员参加培训班的名称、培训的内容、学时和成绩等情况及时录入北京市公务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公务员工作发生变动时,要及时移交公务员教育培训档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的公务员,以及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第十五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的《培训证书》使用范围是规范工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培训证书》管理办法同本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具体执行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说明

公务员培训登记和证书管理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2006年1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2006年9月中共北京市委印发的《北京市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通报和档案管理制度。实行干部教育培训登记管理,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档案,逐步建立分级分类的电子档案,实现即时查询。2008年6月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公务员所在机关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档案,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原市人事局2003年7月3日制定下发的《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办法》实行到现在,形势发生了一些变化。同时,经过近五年的实践证明,《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办法》有许多需要修改的地方。

现就修改后的《北京市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请及时将意见报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培训处。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09年5月31日。

联系人:孙凤武

传真电话:65253098

电子邮箱:snfw2006@sina.com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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