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
(三)交通费、食宿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四)康复治疗费,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六)护理费: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七)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赔付。
(八)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赔付。
(九)如果职工工伤死亡,则赔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08年度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
2008年浙江省(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50元,年平均工资为24603元。
职工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丧葬补助金:6个月2050元/月=1230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为
a、配偶每月40%职工工资;
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职工工资;
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0个月2050元=123000元。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
a、一级为24个月职工工资;
b、二级为22个月职工工资;
c、三级为20个月职工工资;
d、四级为18个月职工工资;
2、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至办理退休之日):
a、一级为职工月工资的90%;
b、二级为职工月工资的85%;
c、三级为职工月工资的80%;
d、四级为职工月工资的75%;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2050元50%=1025元;
b、大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2050元40%=820元;
c、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2050元30%=615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三、五级至六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a、五级为16个月职工工资;
b、六级为14个月职工工资;
2、伤残津贴:(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安排工作此项赔偿无)
a、五级为职工月工资的70%;
b、六级为职工月工资的60%;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2050元50%=1025元;
b、大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2050元40%=820元;
c、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2050元30%=615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而用人单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提出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工作或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a、五级为30个月2050元/月=61500元;
b、六级为25个月2050元/月=51250元。
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五级为30个月2050元/月=61500元;
b、六级为25个月2050元/月=51250元。
四、七级至十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保留劳动关系,安排工作的)
1、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
a、七级为12个月职工工资;
b、八级为10个月职工工资;
c、九级为8个月职工工资;
d、十级为6个月职工工资;
2、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2050元50%=1025元;
b、大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2050元40%=820元;
c、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2050元30%=615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4、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5、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a、七级为10个月2050元/月=20500元;
b、八级为7个月2050元/月=14350元;
c、九级为4个月2050元/月=8200元;
d、十级为2个月2050元/月=4100元;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七级为10个月2050元/月=20500元;
b、八级为7个月2050元/月=14350元;
c、九级为4个月2050元/月=8200元;
d、十级为2个月2050元/月=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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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进行治疗和康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待遇。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或者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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