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哪些处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9 10:50:16 79 人看过

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是: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控告。

第二章

第八条管理中心应当在管委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管理中心审核后,再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出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00%以外部分的,不计入缴存基数。单位应在每年7月份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按照管委会拟订,市人民政府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缴存比例执行。

第十二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及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管理中心审核,经管委会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按规定恢复缴存并补缴少缴部分。

第十五条职工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的,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的原则予以偿还,缴入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结息后利息转入本金。

第十八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三章

第十九条单位合并、分立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并自办妥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封存账户,实行集中封存。

第二十一条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封存账户,实行集中封存。

单位与职工停止工资关系但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停止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待工资关系恢复时,再办理启封手续,恢复缴存。

第二十二条单位职工调出的,调出单位应当在职工调出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凭批准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缓缴登记,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批准期限内经济效益好转的或者批准期限到期后30日内,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批准期限到期后,仍需缓缴的,应当自到期之日起30日内重新办理缓缴审批手续和续封手续。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所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依照前款第(一)、(五)项规定,在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时,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依照前款第(二)、(三)、(四)、(六)、(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出具有关证件和证明,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提供担保。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管委会通报。

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市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条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议。

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上述义务的,可以向管理中心举报。

管理中心可以对单位履行上述义务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

第三十三条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存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四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0日 19: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住房公积金相关文章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MBS将可发行
    修订送审稿放宽提取条件,提出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此外,还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并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分析人士指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就是能把房贷转化为流动性较高的证券资产,由于流动性提高,买卖更加方便,银行可以降低资产收益率要求,从而实现降低房贷利率的效果。此前住建部公积金监管司司长张其光等人撰文称,目前我国设立国家住房银行条件已基本成熟。2014年9月30日央行、银监会出台的央四条提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MBS、发行期限较长的专项金融债券等,用于增加首套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投放,同时,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
    2023-06-10
    415人看过
  • 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
    一、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后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依规定禁止制作、播放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
    2023-04-12
    363人看过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如何规定提前条件的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如何规定提前条件的提取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还贷提取;3、租房提取;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5、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提取;6、退休提取;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8、出国定居提取;9、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10、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11、缴存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提取。二、公积金禁止提取情形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除外);3、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或独栋别墅/联体别墅及偿还商业用房或独栋别墅/联体别墅贷款本息;5、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的自住住房所有权;6、1年内已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租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提权全部
    2023-04-12
    113人看过
  • 哪些行为未违反了疫苗管理条例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行为受到限制的有哪些行为1、在交叉路口不按导向标线行驶在相应车道。2、在不允许掉头或禁止左转弯的路段掉头或左转弯。4、单、双黄实线都属于禁止标线,行驶过程中压线、越线都属于违法。5、禁止标线即地上的黄实线(路中间分隔带禁止越过)和黄色大叉(代表禁止停车),压上去即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
    2023-07-21
    147人看过
  • 职务侵占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吗
    没有关于职务侵占行为的规定,因此该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围。职务侵占行为,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因此,职务侵占行为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三条
    2023-06-03
    102人看过
  •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原则包括哪些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管委会决策,是指管委会具有独立制定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权力,凡涉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大事项都由管委会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作出,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归集、使用计划、贷款政策,对住房公积金运作机构进行监督等等。管理中心运作是指管理中心在管委会领导下具体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政策。它有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使住房公积金既置于管委会的严格控制之下,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公开、公正,更有效率。银行专户存储是指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资金专户,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归集和使用通过专户进出。这是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和专款专用的重要一环。银行专户存储,也是金融法规所要求的,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不可以直接从事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业务,这就要求把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委托给银行进行运作,在银行设立专户。财政监督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进
    2023-05-31
    248人看过
  •  违反治安条例盗取黄金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未经许可回收黄金并不属于违法行为,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否则将面临罚款或没收的处罚。同时,违反条例的行为也会受到不同部门的监管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对于未经许可回收黄金的重量并没有明确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第八条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3-11-19
    198人看过
  • 住房公积金国管和市管的区别有哪些
    1、公积金缴纳单位不同。2、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同。3、贷款额度不同。4、公积金个人登记号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2024-07-28
    169人看过
  • 违反监视居住的处罚有哪些
    违反监视居住的处罚是: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相关规定的、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一、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区别是什么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区别是:1、期间取保候审不同,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2、适用条件不同,取保候审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监视居住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3、执行地点不同,取保候审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执行;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居住地的,可以在指定居住地执行;4、违反规定的后果不同,取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情节严重才能逮捕。二、监视居住可以不可以见家属监视居住可以见家属,但是需要执行机关批准,而且不能离开执行监视的居住地。如果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不遵守上述约定,即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私自会见了
    2023-06-21
    500人看过
  • 违反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吗?
    单位不交住房公积金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相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可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内进行办理;如果单位逾期还不进行办理的,则可以处罚单位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该单位限期缴存;如果该单位逾期仍不进行缴存的,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卖汽油违法吗?行为人私自售卖汽油是属于违法行为的,若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汽油是属于危险化学品,需要有国家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才能进行买卖。如果行为人没有办理经营许可证,私自卖汽油触犯了刑法的非法经营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2023-07-18
    500人看过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拟“法定”用途多元化
    事不过三——在历经两度推迟之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工作终于有了阶段性的进展。抢在2014年年底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已经基本完成了《条例》修订的有关工作,并已形成《条例》修订草案稿。如无意外,这份修订草案稿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修订草案稿对原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监管等都有所完善。其中在用途方面,既包括允许住房公积金用于发放保障性安居工程长期建设贷款,也包括个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用途的多元化等相关内容。截至2014年8月,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已经达到7.03万亿元,覆盖1.07亿缴存职工。因此,作为监管、管理依据的《条例》修订工作,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调整,将事关超过1亿人的切身利益。初稿已成陈政高部长部署的2015年工作里面,虽然还包括《条例》的修订工作,但是工作目标是完成,这和前两年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据我所知,《条例》修订,已经形成了初稿
    2023-06-10
    220人看过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重在降低提取门槛
    近日,《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研究提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本次修订或集中在公积金用途多元化,降低提取门槛,以及公积金投资范围、额度指标细化等。中投顾问高级研究员郑宇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据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一是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二是购买国债,三是银行存款。此外,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有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的作用。2012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平均存款利率约为3.56%,仅略高于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职工个人账户平均存款利率2.4%,比同期CPI低,造成广大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蒙受较大利息损失。截至2014年3月份,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已高达3.2万亿元。郑宇洁认为,伴随金融市场改革以及公积金管理能力的提升,未来公积金有望扩大投资范围,除了国债外,可能投资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基金或者股票等。在
    2023-06-10
    240人看过
  •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哪些监督权利
    (1)对职工缴存、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监督。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法规、政策的规定。职工不能因自己的住房问题已解决而不缴存住房公积金,也不能因为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自己而非法提取,不用于住房消费上。(2)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监督。监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是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的前提。由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通过所在单位汇缴的,因此,单位是否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成为职工能否申请贷款、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前提。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环节上,应履行以下法定义务: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到银行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手续;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对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承办银行的监督。承办银行承担着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收缴、支付、结算、担保贷款资金划拨,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管理、账
    2023-05-04
    107人看过
  • 个人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有哪些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2011年10月27日,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表示,住建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住房公积金办理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1、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您在一年内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单位集资建房、异地购房、自建房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2、离退休提取公积金;(销户提取)3、调出巴州、出境定居提取公积金;(销户提取)4、完全
    2024-04-15
    232人看过
换一批
#购房指南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是用于住房的一种资金。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福利性和返还性的特点。... 更多>

    #住房公积金
    相关咨询
    • 公司不给员工交公积金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1-26
      是的,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企业应该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例》这样定义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而且,对于违反《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公司不给交住房公积金可以反悔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11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建议携带以下资料,实名向单位所在区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情况属实的,中心将依法督促单位办理。(一)单位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实际情况及请求中心处理事项的投诉信,由本人签名;(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的应如何处理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1-27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1号令)(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
    •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条件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0-30
      办理条件:资料齐全,可申请线下查询:城中服务大厅地址: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地产交易大厦三楼(贷款及缴存),四楼(提取办理)。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城南服务大厅地址:天府大道北段1480孵化园8号楼德商国际三楼(贷款办理)、四楼(提取存款办理)。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城北服务大厅地址:成都市金
    • 违反生态管理条例要处罚哪些行为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23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审批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从事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开发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审批在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两侧和机场、车站、湖泊、水库周边进行开山采石的;(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