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集的主体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1 21:43:21 156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股东会召集权纠纷应如何处理

股东会召集权纠纷的处理方式:

1、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董事长不能主持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3、副董事长不能主持的,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4、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5、执行董事不能主持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6、监事会不能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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