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本意见确定对象出租的住房,是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过合理建设和调配,统筹兼顾住房困难家庭多样性住房需求,拓宽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渠道,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按照全市统筹、分区落实,轮候保障、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管理部门和职责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管理工作。
民政、财政、物价、建设、监察、劳动保障、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居民申请租赁住房的受理、初审等工作,区民政等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工作,区房产经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工作。区政府应充实所属相关部门工作力量,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三、配租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成员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应达到5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
(三)人均收入高于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且最高不超过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的15倍;
(四)家庭财产总额在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4倍以下。
申请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家庭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予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合并计算。正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配租程序
(一)配租公告。市住房保障机构通过媒体发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申请条件、租赁价格、配租程序、申请登记及公开选房的时间和地点等。
(二)申请登记。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1申请。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1)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核定家庭收入状况申请表;
(2)户籍和身份证明;
(3)住房情况证明;
(4)收入证明;
(5)家庭财产状况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
(7)家庭成员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查询授权证明;
(8)市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对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2初审。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采取审核材料、入户调查评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区民政部门。
3复审。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收入标准的申请家庭出具家庭收入及财产核定证明后,转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出具核定证明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复审。符合条件的,将复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4备案。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备案。区住房保障机构依据市住房保障机构的备案结果,向申请家庭发放符合或不符合配租条件通知书。
民政部门、住房保障机构及街道办事处在审查申请人的收入、财产及住房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民政部门经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后,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户籍和车辆)、劳动保障(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险)、房管(权属和公有住房)、金融、证券、工商、税务和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所查家庭的收入及财产状况相关资料。
(三)轮候排序。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轮候排序规则对申请家庭分类进行综合(评定分值)排序,确定入围家庭。选房顺序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公开摇号应依法公证,并在市监察部门及申请家庭代表的监督下进行。综
合排序结果、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应通过媒体对外公布。
(四)公开选房。准予配租家庭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符合配租条件通知书到规定地点办理公开选房手续。准予配租家庭已选定住房的,应按规定与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并办理入住手续。准予配租家庭未选定住房的,依据轮候配租名单依次递补选房。
五、租赁管理
(一)经租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竣工验收后,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管为国有直管房产,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经营单位经租。区房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我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租金收缴、维修养护以及房屋使用情况定期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公共租赁住房不予办理承租家庭的户籍迁入手续。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产经营单位经租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租赁合同。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区房产经营单位与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区房产经营单位应自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将配租情况向区、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承租人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合同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完好状况;
2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
3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4租赁期限;
5房屋维修责任;
6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房屋退出的约定;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9其他应予约定的内容。
(三)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超过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的70%确定。市场租金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测定。具体租金标准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财政部门进行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与配租公告一并公布执行。承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其余部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
(四)租期设定。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3年为一个租期。承租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先缴纳一个季度的租金,租期内按季度缴纳租金,承租家庭应于每季度起始月1至5日缴纳租金。租期届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续租。续期租金另行调整。续期租金标准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的原则和程序,在租期届满以前3个月公布执行。
(五)租金收支。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租金的收缴。承租家庭应在办理入住手续起,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经营单位缴纳租金。区房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明细表,经区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租金收入总额开据
山东省非税收缴款书,区房产经营单位应于规定的每季租金收缴时间结束后10日内至指定银行办理缴款,上缴市财政。
2租金的使用。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和维修以及支付房屋空置期物业管理费等。区房产经营单位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依据租金标准、租金收缴情况及规定的支出范围,编制下一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支出预算,经区住房保障机构和区财政部门初审后,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审核、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六、续租和退出管理
(一)续租管理。租期届满需要续租的,应在租期届满以前3个月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机构、区民政部门、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三级审查、两级公示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重新确定配租资格,续签租赁合同。
(二)退出管理
1合同退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必须退出租赁的房屋。凡因违反合同或在租期届满时经审查不再符合条件的,应依约在区住房保障机构出具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腾退住房。在规定的30日内确不能按期退出的,经区、市住房保障机构批准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市场租金收缴房租。过渡期从区住房保障机构出具审查意见之日起开始计算。
2强制退出。承租家庭在过渡期届满后拒不腾退住房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区房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强制收回。在腾退期间,按照市场租金上浮30%收缴房租。
七、监督管理
(一)常态监管。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年度会同区民政等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本意见有关退出的规定办理。公共租赁住房严禁转借(租)、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变相进
行房屋抵押。区房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动态巡查,对有上述行为以及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居住等违法违约行为,按照城市公有房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查处,并由区房产经营单位与承租家庭解除租赁合
同,收回住房,按照市场租金追缴房租。
(二)档案管理。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的住房保障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承租家庭定期走访、抽查,及时掌握其人口、收入、住房及财产等变动情况;对住房保障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档案资料应当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统计、分析、移出和销毁,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利用。
(三)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者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骗取配租资格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配租资格,3年内不予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并由区房产经营单位收回住房,按市场租金追缴房租;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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