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证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4 20:56:13 361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99)行终字第1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农村信用合作社(原淮南市洞山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西路。

法定代表人柏华静,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朝定,淮南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国良,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贵洲: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良,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胡艳丽,淮南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淮南市金三角家具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西路。

法定代表人吴君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淮灵,合肥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洞山信用社)诉安徽省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为淮南市金三角家具公司(以下简称金三角公司)颁发〈集〉房字第1-2-(98)0139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皖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红耕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杨临萍、马永欣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孟凡平担任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洞山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柏华静及委托代理人李朝定、杨国良,被上诉人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胡艳丽、朱良,被上诉人金三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淮灵、郭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1年5月29日,洞山信用社与洞山乡幸福家具厂(被上诉人金三角公司前身)签订了合建房屋的协议书。同年7月3日,淮南市计划委员会以计基字(1991)120号文批复金三角公司建设营业用房4000平方米。1992年9月7日,洞山信用社给付洞山乡人民政府土地转让费9万元。同年12月18日,洞山信用社又与金三角公司签订合建房屋合同。约定:双方合资在陈岗三角地东侧兴建综合楼,建筑总面积7000平方米,其中为洞山信用社建办公楼3000平方米,楼房共6层,每层东侧三大间属洞山信用社;双方建房所需资金自筹,金三角公司建房所需资金自筹不足时,洞山信用社优先为其贷款;建房所需一切证件由金三角公司办理,办证费用根据双方实际拥有面积按比例支付。

1993年3月4日,安徽省淮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了淮城规建许字91-11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兴建家具厂综合楼,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建设层数为6层。综合楼于1993年底竣工,建筑为4层,面积为7835.16平方米。交付使用后,综合楼东侧面积为2306.86平方米的房屋由洞山信用社使用;综合楼西侧面积为5528.30平方米的房屋由金三角公司使用。1995年7月25日,市房管局为金三角公司颁发了〈集〉房字95(2)-10172号房屋所有权证;1997年4月24日,市房管局为洞山信用社颁发了〈集〉房字第1-2(97)0011号房屋所有权证。

1997年7月9日,金三角公司以建房协议没有实际履行,洞山信用社对综合楼东侧2306.86平方米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为由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请求吊销洞山信用社房屋所有权证。同年7月16日,市房管局以房屋产权不清为由,吊销了洞山信用社〈集〉房字第1-2-(97)0011号房屋所有权证。洞山信用社不服,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同年10月9日作出(1997)淮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以市房管局作出的《关于吊销〈集〉房字第1-2-(97)001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撤销市房管局作出的《关于吊销〈集〉房字第1-2-(97)001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金三角公司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1998年4月27日作出(1997)皖行终字第015号行政判决,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判决撤销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淮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维护市房管局《关于吊销〈集〉房字第1-2-(97)001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1998年5月19日,金三角公司向市房管局呈交了《关于申请办理金三角综合楼东侧2306.8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次日,市房管局收回了发给金三角公司的〈集〉房字95(2)-10172号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为5528.30平方米),并为其颁发了〈集〉房字第1-2-(98)0139号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为7835.16平方米)。洞山信用社认为市房管局向金三角公司颁发〈集〉房字第1-2-(98)013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金三角公司已就其与洞山信用社之间的房屋纠纷,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13日以(97)皖民初字第6号立案受理。洞山信用社就市房管局为金三角公司颁发〈集〉房字第1-2-(98)013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8日裁定中止审理(97)皖民初字第6号房屋纠纷一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三角公司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提供的证件符合《淮南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16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但是,金三角公司提供的淮城规建许字第91-11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市房管局颁发的〈集〉房字第1-2-(98)0139号房屋所有权证在建设层数、建筑面积等方面不相符,属部分法定证件不全。市房管局颁发〈集〉房字第1-2-(98)013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主要证据不足。洞山信用社的诉讼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据《淮南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判决撤销市房管局〈集〉房字第1-2-(98)0139号房屋所有权证;一审诉讼费110010元由市房管局负担。

洞山信用社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判决虽然撤销了〈集〉房字第1-2-(98)0139号房屋所有权证,但是该判决掩盖了上诉人与金三角公司合建房屋并发生产权纠纷的事实。根据有关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的规定,产权不清的房屋,应暂缓登记。因房屋产权引起纠纷,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赋予房产管理部门直接裁决的权力;本案市房管局明知该房屋产权尚有争议,却将该房产直接确权给金三角公司,属于超越职权,一审判决对此没有认定,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予以变更。

市房管局辩称:金三角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层数、建筑面积与其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层数、面积不符,是因金三角公司建设时改变房屋结构所致,不影响所建房屋的合法性,不属法定证件不全;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皖行终字第015号判决,产权不清的疑点已不复存在,因此,本局为金三角公司颁发的〈集〉房字第1-2-(98)0139号房屋所有权证符合规定的程序。一审判决依据《淮南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认定综合楼部分法定证件不全,并予以撤销,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金三角公司辩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皖行终字第015号判决生效后,争议房产的产权归属已经清楚,本公司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提供的证件齐全,市房管局对证件的审查符合法律规定,颁证程序合法。一审判决以扩建面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颁证行为属部分法定证件不全,应依法暂缓登记的法律依据不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在案佐证:淮南市计划委员会计基字(1991)120号《关于几家集体单位申请基建计划的批复》、淮城规建许字91-11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准建证、洞山信用社与洞山乡幸福家具厂合建房《协议》、金三角公司与洞山信用社合建房屋《合同》、〈集〉房字95(2)-10172号《房屋所有权证》、〈集〉房字第1-2-(97)0011号《房屋所有权证》、〈集〉房字第1-2-(98)0139号《房屋所有权证》、金三角公司《关于吊销洞山信用社2306.8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市房管局淮房地(1997)46号《关于吊销〈集〉房字1-2-(97)001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淮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皖行终字第015号《行政判决书》、金三角公司诉洞山信用社《民事诉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皖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洞山信用社《上诉状》、市房管局《答辩状》、金三角公司《陈述状》。

本院认为:根据建设部《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8条登记机关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产权审查,凡房屋所有权清楚,没有争议,符合有关法律政策,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件、《淮南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12条新建商品的房屋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登记;违法建设的房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后才能接受产权登记申请;产权不清的,暂缓登记的规定,被上诉人市房管局应对申请登记人的房屋产权是否清楚、房屋建设是否合法等进行审查。如产权清楚、房屋建设合法、符合上述规定的,予以登记发证;产权不清和房屋建设违法的,则不得直接登记发证。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房屋权属审查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也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但是,被上诉人市房管局为被上诉人金三角公司颁发〈集〉房字第1-2-(98)0139号房屋所有权证时,被上诉人金三角公司已就其与上诉人洞山信用社之间为综合楼2306.86平方米房屋纠纷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房屋纠纷正在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市房管局在作出的《关于吊销〈集〉房字第1-2-(97)001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中认定该房屋产权不清,属于错误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皖行终字第015号行政判决维持被上诉人市房管局吊销〈集〉房字第1-2-(97)001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并未对争议的2306.86平方米房屋产权归属作出裁判。被上诉人市房管局和被上诉人金三角公司提出综合楼的2306.86平方米房屋产权不清的因素已经消除的理由不能成立。安徽省淮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淮城规建许字(91)-11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综合楼的建设层数为6层,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而综合楼实际建设层数为4层、建筑面积为7835.16平方米,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不相符。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1条第(二)项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内,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性质、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造型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属于违法建设的规定,该综合楼应属于违法建设。据此,被上诉人市房管局和被上诉人金三角公司提出综合楼不属于违法建设的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市房管局明知综合楼中的2306.86平方米房屋产权尚有争议,该楼系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经行为被上诉人金三角公司颁发〈集〉房字第1-2-(98)0139号房屋所有权证,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正确,但未认定综合楼房屋产权存有争议,仅以被上诉人市房管局颁发的〈集〉房字第1-2-(98)0139号房屋所有权证与淮城规建许字第91-11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层数、建筑面积等不相符,属部分法定证件不全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洞山信用社对一审判决依据的事实理由不服,认为综合楼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上诉理由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第1、3目和第61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皖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淮南市金三角家具公司颁发的〈集〉房字第1-2-(98)0139号房屋所有权证。

三审案件受理费110010元由被上诉人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和被上诉人淮南市金三角家具公司各负担550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红耕

代理审判员杨临萍

代理审判员马永欣

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孟凡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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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屋产权纠纷立案标准最新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进行起诉的实质性条件如下所示:(一)原告须为案件中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机构或是相关团体;(二)需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三)必须列明清晰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与理由;(四)案件纠纷应在人民法院的诉讼受理范围之内,并由受诉人民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起诉的实质要件是:(一)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离婚房屋产权纠纷案关于房屋产权纠纷问题,通常我们会建议采取和解、协商、仲裁以及诉讼等多种手段予以妥善处理。在具体操作中,首先,我们主张双方依据公平公正和平等互利的原则,诚恳地进行私下和解,如果和解无果的话,也可寻求第三方力量的介入进行调解协
    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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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产权纠纷的证据收集
    在诉讼中,为了增加胜诉的几率,当事人要积极的收集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证据的收集需要注意的是尽量提供证据的原始证件,如果使用复印件的话证明力就不如原件。在房屋产权纠纷中,当时人需要收集的证据有以下几个方面:1、房屋产权凭证。房屋产权凭证用以证明自己对争议的房产享受所有权。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7、说明争议房屋改造中或其他情况下有无被没收、改造、挤占等证明材料。8、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一、民法典中房屋民事诉讼时效期是几年因房屋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是3年,从纠纷产生时开始计算。如果主张房屋产权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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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纠纷的房屋可确权吗
    法律综合知识
    一、有纠纷的房屋可确权吗此种情形下可进行确权。若涉及农村房产分配产生争执的问题,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以申请合法的确权。而在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的纷繁复杂的争议中,则可启动诉讼程序并向法院递交确权申请书。确权实际上是依照国家相关律法法规以及政策,按照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严谨且规范的登记流程,由此确定某个房地产产权、使用权及其相关附属权益的归属与行使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二、有纠纷的房子能出租吗一般是可以的,没有法律明令禁止此种行为。《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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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4-29
      1、房屋产权所有证明有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先行私下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产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请民事诉讼,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仲裁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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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11
      1、一般情况下,要先有土地使用权证才会有房屋所有权证,这个顺序不会变的!2、你既然有房屋所有权证,说明你们那的土地和房屋是统一管理的。所谓统一管理就是说房屋部门既管房子又管土地,这样你的产权证上会有房屋的信息,也会有土地的信息,比如地号,土地四至(就是从哪到哪是用来盖你们这个小区的),你自己仔细看一下产权证。3、另外一种方法是去看下最后一页加盖公章的地方,公章盖的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字样还是“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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