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当事人基于经济纠纷或者民事欺诈、诈骗等原因,往往将票据背书给他人,然后意图拒付或者追缴票据款,虚报票据灭失原因,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此,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现象出现的最根本原因是个别申请人故意利用公示催告程序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现象:
(1)出票人、背书人签发票据或者背书转让票据后,因存在经济纠纷,不愿向持票人付款或者不想追回款项的,应当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前申请公示;
(三)实践中,票据本身也存在问题,如填表错误、背书错误或粘卡纸接缝处盖章错误,导致无法正常流通,可以通过公示程序进行补救。首先,法院只能对公示催告程序进行形式审查。在公示催告程序中,法院主要通过形式审查的方式决定是否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由于票据无因,转让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实际持票人不主张权利,其他相关当事人如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也不知道票据最终合法持票人的身份。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除权判决的生效日期一般早于票据到期日,申请人可以要求付款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付款。法院受理公示催告案件后,以公告方式通知持票人申报权利,但票据到期日一般较长,最长可达9个月。根据《票据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通知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60日。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宣告期间届满次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判决由于公示期短于票据到期日,除权判决一般在票据到期日前生效。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有权根据判决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此时,真正的债权人可能看不到通知的内容,也可能不知道自己的票据权利已被宣告无效。这样,就有可能损害真正合法持有人的权利。三是防范恶意申请公示催告行为及其后果。首先,我们要严格审查丢票者是否合格。《票据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败诉人是票据丧失占有前的最后一个合法持票人。根据这一规定,对失票人的概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当事人必须具有汇票灭失的事实,即汇票被盗、灭失或者灭失的事实;
(2)失票人必须是丧失占有前的最后一个合法持有人,通常是最后一个被背书人,而不是背书的背书人;
(3)遗失的票据应当是依法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申请人是否合格,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来考察。法院在审查公示催告申请时,一般会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公示催告时提供汇票复印件、交易合同、贴现凭证、质押合同或者出票人、收款人等在先当事人的证明。实践中,有的法院要求当事人在申请时提供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以及所有背书人、被背书人的书面证明,对防止恶意申报票据损失有很好的效果。在信息发达的现代社会,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完成,不会给当事人带来额外的经济负担。二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示催告期限不得少于60天,但没有上限。《票据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外票据期限为60日,涉外票据最长期限为90日。这一规定的期限在实践中明显太短,不利于真正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公示期限,公示期限应当超过票据到期日后的一定期限。这样,票据的真正权利人无论是否看到公告,在票据到期日提示付款时,都能及时知道票据已经公示催告,从而向法院宣告权利。此时,由于公示催告期限尚未届满,恶意宣告票据灭失的当事人无法达到其目的。第三,在公示期满后作出除权判决时,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规定,请求支付人随判决书支付的期限为提示支付期限届满后的一定期间(如十日)。除权判决生效日与请求付款日的区分,不仅符合除权判决不改变原票据权利的性质,同时也保证了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票据到期日前和票据款收缴前申报自己的权利,防止当事人恶意申报票据灭失的可能性。第四,根据《票据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在实践中,通常在人民法院的报纸上刊登。由于报纸受众面狭窄,物权人往往看不到公告,影响其及时维权。在实践中,在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时,可以张贴在法院公告栏和付款人(银行)公告栏上,使权利人能够看到并及时申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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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指为了方便案件的审理,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种措施。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出示工作证明和传唤证,并且传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 刑事传唤是不能异地进行的,应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进行,这里指的是常住地或者是户籍所在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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