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刑罚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4 15:43:27 158 人看过

1.

主犯。《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处罚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处罚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处罚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

教唆犯。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处罚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什么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一般指的就是犯罪集团,指的就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犯罪集团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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