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陕西省遗属补助标准是怎样的
非因工死亡丧葬费:
我省企业职工死亡后发给丧葬费1500元,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死者亲属,超支部分由亲属自理。
参见:《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5]345号)
遗属生活补助标准:
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
遗属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或离退休金。
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原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再发给。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9]559号)
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
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1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参见:《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的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遗腹子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4、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遗属补助政策:补助对象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遗属补助政策:补助标准
民政部门负责的优抚对象中遗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优抚对象的生活问题,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并建立了抚恤金自然增长机制。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烈士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80元/月,农村430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25元/月,农村420元/月;病故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595元/月,农村405元/月。
二、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发放标准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恤费等。
抚恤金发放标准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代表政府发放抚恤金的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没有依法发给是指拒绝发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数额、时限等发放。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三、陕西省干部遗属补助文件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中共陕西省委老干部工作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去世离休人员无工作配偶
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组通字〔2010〕71号)
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各市和杨凌示范区人社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去世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休金的老工人,下同)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离休人员去世后,其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7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6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500元。配偶中的孤寡老人每月另加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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