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王先生夫妇的儿子请老爸老妈出国旅游。夫妇俩一辈子节俭,一心要找一家价格便宜的旅行社。经过反复比较、挑选,他们最终找到了N旅行社,工作人员特别强调,他们泰国游的价格甚至比国内游的一些线路都要便宜,而且只要交了团款,出国可以不带一分钱。
王先生夫妇被说动了,报名参加了其“泰国8日游”,交上每人团款1900元。出国旅游第一站来到泰国首都曼谷,一下飞机就有漂亮的泰国小姐献上鲜花,王老先生夫妇真是心花怒放。第二天他们又游览了泰国大皇宫等景点,心情非常愉悦。
可是接下来,王先生夫妇就高兴不起来了。旅行社将计划内的景点故意减少,即使到了景点,时间安排也十分紧张。有限的时间被节省出来了,泰国导游来了精神,他拿出一张“自费项目明细表”,给大家传看,该列表有自费项目A项、B项、C项三套,分别标价10400泰铢、8600泰铢、7200泰铢。导游一遍一遍地向大家介绍自费项目的活动内容,见大家反应冷淡,前几日笑容可掬的脸一下子拉长了,并明确地讲,每个人必须选择参加自费项目。
王先生问导游:出国之前旅行社说出国后不用再花一分钱,怎么又出来那么多“自费项目”,即使要参加也应该是自愿的。王老先生话音未落,泰国导游立即让旅游大巴停下,指着王老先生厉声说:“你马上下车。”
身处异国他乡,车外一片漆黑,受到年龄与自己孙子相仿的导游的斥责,王老先生气得浑身发抖。在其他旅游者的反对下,旅游车才又开动。这时导游解释:你们的团款不到2000元,连飞机票都不够,我们用低价将你们吸引出来,再用参加自费项目的费用补贴的办法,不然哪有那么便宜的好事呀。
最后,在导游、领队百般劝说下,最后全团旅游者都选择了自费项目。领队向王老先生夫妇推荐一个叫“气功表演”的项目,介绍说是“人体科学”、“艺术表演”。王老先生夫妇进去一看,才知是令人作呕的色情表演,王老先生十分气愤,马上退场,找到导游要求退钱。导游阴阳怪气地说:难道你还要免费的服务不成?王老先生夫妇回国后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气功表演”的费用,并且要有个说法。
分析与处理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经过审理调查后认为,N旅行社在经营出国旅游业务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利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N旅行社以低廉的价格吸引旅游者报名参团,并宣传“出国后不必再花一分钱”,完全是以“全包价”的面貌出现,而实际上旅行社是按照并不规范的“半包价”方式操作的。
经查,王老先生夫妇每人所交团款为1900元,这其中机票费1400元、各种杂费500元,在泰国8天没有一分钱的费用,行程计划中所列参观游览项目、旅游交通、食宿等费用及旅行社的利润等均需由旅游者参加的自费项目的“差价”来补贴。但是,旅行社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旅游者,侵害了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这种只向地接旅行社送团而不付款的行为,即所谓“零团费”,国家旅游局早已明令禁止。
因此,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对N旅行社违反“不许搞零团费、不许组织旅游者涉足色情场所”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旅行社强迫、欺骗王老先生夫妇参加自费项目“气功表演”,违背旅游者的意愿,按照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N旅行社退还王老先生夫妇购买的“气功表演”费用。
启示
对廉价旅游广告说“不”建议旅游者选择有资质、规模比较大、管理比较规范、服务完善的旅行社。
对购物“陷阱”说“不”
旅游景点内的商品一般价格都较高,不要轻易购买。尽量不要在旅游景点购买珠宝钻石、家电、化妆品等商品。
对忍气吞声说“不”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旅游质监所投诉,也可向相关的行政部门申诉,甚至可向法院起诉。
对口述旅游合同说“不”
建议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完整的、详细的、科学的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1、旅行的时间和行程安排;
2、所乘交通工具及档次(飞机要标明航空公司、航班时间、飞机型号;火车要写清楚是硬座、硬卧还是软卧,是否空调车;轮船要明确坐的是几等舱等);
3、旅行的吃、住档次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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