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书苏专(1999)纠字24、25号请求人:江苏华东机房(集团)公司住所:常州市戚墅堰312国道湖港段16号法定代表人:孙世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华系该公司技术部主任何学成常州市维益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请求人:武进市红日机房设施厂住所:武进市东郊崔桥镇法定代表人:张耀明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晓雯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克勤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人江苏华东机房(集团)公司(下称机房公司)诉被请求人武进市红日机房设施厂(下称设施厂)侵犯其96313202.4、96313203.2两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原江苏省专利管理局于1999年11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2000年5月24日原江苏省专利管理局更名为江苏省知识产权局)。1999年11月24日,被请求人设施厂签收了本局送达的涉案专利纠纷相关法律文书,并在答辩期内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请求本局中止案件的审理。1999年12月25日请求人机房公司向本局递交了变更被请求人名称的请求,理由为:原被请求人武进市红日机房公司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与之实为一体的武进市红日机房设施厂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故要求将被请求人的名称变更为武进市红日机房设施厂。2001年3月2日、2001年3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两专利作出终局决定:宣告96313202.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维持96313203.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本局于2001年5月10日、2001年6月18日两次举行公开开庭审理。请求人机房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建华、何学成参加了两次庭审,被请求人设施厂委托代理人李晓雯、吴克勤分别参加第一、第二次庭审。第一次庭审中,请求人机房公司向本局要求撤回涉及96313202.4号专利的专利纠纷调处请求,本局对其撤诉要求予以准许。两次开庭均围绕96313203.2号专利侵权纠纷相关问题展开庭审活动。现案件己审理完结。请求人诉称:机房公司是国内较早生产机房用地板的企业,企业自行设计了一种地板外形,向国家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98年底,发现被请求人设施厂生产与专利相同的产品,并将侵权产品安装在苏州国际大厦、上海金中广场、广州电力调度大楼,其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故向本局提出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的调处请求。被请求人辩称:设施厂未仿造请求人的96313203.2号专利产品,所生产的502型带缺口的活动地板是根据日本专利公报及日本公司的产品目录等公开文件而制造的,生产、销售数量仅为105平方米,该产品若与专利产品相近似,也不是被请求人蓄意、故意行为。被请求人设施厂向本局提供的证据为日本专利一份。经调查核实:本案涉及的是一种名称为活动地板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号为:96313203.2;申请日:1996年6月20日;颁证日:1997年7月4日;专利权人:江苏华东机房(集团)公司。1999年7月,武进市红日机房设施厂(作为乙方)与中国苏州工业园区国际大厦筹建处(作为甲方)签订了苏州工业园区国际大厦地面楼层供应及安装活动架高地板合同〈合同编号:sipac99048〉,此工程中设施厂供应、安装带缺口(502型)活动地板105平方米。本局执法人员在苏州国际大厦内取得了带缺口活动地板实物照片,被请求人设施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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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县宏达公司诉长江厂专利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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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朗公司与韩伟军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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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隆都公司诉百灵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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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是指行为人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以生产经营或者谋取一定的利益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他人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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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外观专利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与外观设计侵权的关系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10如果外观设计系抄袭或者摹仿著作权人的美术作品而产生,著作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23条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保护在先合法权利原则是商标法、专利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原则,也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体现,是解决所有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著作权管理机关或者法院可以直接认定或者判决抄袭或者摹仿著作权人的作品而产生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的行为侵犯在先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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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侵犯专利权吗?天津在线咨询 2022-05-16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构成侵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法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表述中,没有使用行为,因此被控侵权人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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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如何处理,专利侵权行为如何认定山东在线咨询 2022-01-19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六种: 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 在具体判断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2月21日通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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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应该怎样认定? 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四川在线咨询 2022-04-27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首先明确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产品范围,应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可以用于理解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1、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应当提交其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图”,说明其外观设计保护的独创部位及内容;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已向中国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设计要点图”的,专利档案可以作为认定外观设计要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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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是侵权的吗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09通过下列标准确定是不是侵权: 1.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同类。如果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一般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 2.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标准。只有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在这里才是客观公正的。不同商品有不同的消费者,在进行判断时要根据个案的产品去划定其消费者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