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东机房(集团)公司诉武进市红日机房设施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7:36:39 442 人看过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书苏专(1999)纠字24、25号请求人:江苏华东机房(集团)公司住所:常州市戚墅堰312国道湖港段16号法定代表人:孙世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华系该公司技术部主任何学成常州市维益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请求人:武进市红日机房设施厂住所:武进市东郊崔桥镇法定代表人:张耀明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晓雯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克勤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人江苏华东机房(集团)公司(下称机房公司)诉被请求人武进市红日机房设施厂(下称设施厂)侵犯其96313202.4、96313203.2两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原江苏省专利管理局于1999年11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2000年5月24日原江苏省专利管理局更名为江苏省知识产权局)。1999年11月24日,被请求人设施厂签收了本局送达的涉案专利纠纷相关法律文书,并在答辩期内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请求本局中止案件的审理。1999年12月25日请求人机房公司向本局递交了变更被请求人名称的请求,理由为:原被请求人武进市红日机房公司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与之实为一体的武进市红日机房设施厂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故要求将被请求人的名称变更为武进市红日机房设施厂。2001年3月2日、2001年3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两专利作出终局决定:宣告96313202.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维持96313203.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本局于2001年5月10日、2001年6月18日两次举行公开开庭审理。请求人机房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建华、何学成参加了两次庭审,被请求人设施厂委托代理人李晓雯、吴克勤分别参加第一、第二次庭审。第一次庭审中,请求人机房公司向本局要求撤回涉及96313202.4号专利的专利纠纷调处请求,本局对其撤诉要求予以准许。两次开庭均围绕96313203.2号专利侵权纠纷相关问题展开庭审活动。现案件己审理完结。请求人诉称:机房公司是国内较早生产机房用地板的企业,企业自行设计了一种地板外形,向国家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98年底,发现被请求人设施厂生产与专利相同的产品,并将侵权产品安装在苏州国际大厦、上海金中广场、广州电力调度大楼,其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故向本局提出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的调处请求。被请求人辩称:设施厂未仿造请求人的96313203.2号专利产品,所生产的502型带缺口的活动地板是根据日本专利公报及日本公司的产品目录等公开文件而制造的,生产、销售数量仅为105平方米,该产品若与专利产品相近似,也不是被请求人蓄意、故意行为。被请求人设施厂向本局提供的证据为日本专利一份。经调查核实:本案涉及的是一种名称为活动地板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号为:96313203.2;申请日:1996年6月20日;颁证日:1997年7月4日;专利权人:江苏华东机房(集团)公司。1999年7月,武进市红日机房设施厂(作为乙方)与中国苏州工业园区国际大厦筹建处(作为甲方)签订了苏州工业园区国际大厦地面楼层供应及安装活动架高地板合同〈合同编号:sipac99048〉,此工程中设施厂供应、安装带缺口(502型)活动地板105平方米。本局执法人员在苏州国际大厦内取得了带缺口活动地板实物照片,被请求人设施厂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10日 13: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专利侵权相关文章
  • 赵某某与冉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原告赵*军。委托代理人秦三宽,**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明,**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辉。委托代理人毛*军,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军诉被告冉*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军的委托代理人秦三宽,冉*辉及其委托代理人毛*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军诉称:赵*军于2007年6月26日和2007年8月7日分别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猪猪的爱”、“人生”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8年4月30日、2008年7月23日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0730158427.5、ZL200730161279.2。赵*军将上述专利设计用于工艺玻璃上,受到消费者的好评。被告冉*辉未经赵*军许可生产专利产品,侵犯了赵*军的专利权,给赵*军造成了经济损失。2008年11月3日,经新密市工商局查处,现场查获
    2023-05-05
    384人看过
  • 评鲤鱼式年糕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放1999年12月17日,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某食品有限公司就“鲤鱼式年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6月24日予以专利授权并公告。2005年2月23日,原告在广州市**华联超市淘金店购买两盒“步步高锦鲤年糕”,包装盒上标明其为广东省深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原告认为,该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原告专利设计近似,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抗辩称,“本案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产品,是被告新开发的产品,其外观与原告专利图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专利侵权,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原告涉案专利图片对比如下:从原告专利图片的主视图看,鲤鱼头是扁的,鱼头呈三角形,鱼鳍呈流线型;而被控侵权产品从正面看,鲤鱼头上部呈圆弧状,鱼头较丰满,鱼鳍呈波浪形状;从原告专利图片的左视图看,
    2023-05-05
    187人看过
  •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提起诉讼吗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提起诉讼。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05-05
    492人看过
  •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证据收集操作实务
    目前,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近日,笔者代理了一起相关案件,针对权利人诉讼的一些证据收集问题,在此做一简单说明,与大家一起分享。专利权人发觉侵权产品的存在,往往是通过一些厂家、商家的展销、自己的发现或其他人的告知而得知。在此笔者提醒专利权人不要盲目起诉,而应该注意收集一些必要的证据。1、主体资格证据的收集关于原告主体资格(即专利权人)的证据,这个比较简单,一般只要具备专利证书、专利登记本、专利年费交纳票据等即可。关于被告的确定,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大部分原告打此官司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求停止侵权。而真正能达到此目的,就是必须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和制造,所以生产商、制造商就成为权利人首选的第一被告。如果侵权消息的得知是通过厂家的展销,那么可以通过确定厂家的名称等信息,通过工商信用网或实际工商查询来获得被告的身份确认。如果是通过销售商得知,则应当注意打听厂家或通过公证
    2023-05-05
    257人看过
  • 外观设计侵权纠纷问题
    甲的商品属于全国知名商品,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乙是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在外包装和装潢上也模仿甲的外观设计,但是也申请并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现问:乙是否侵犯了甲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两种情况:一,如果乙没有申请专利的话,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可根据专利法控告对方侵权。二,也就是你所说得,乙模仿了甲的外观设计,并申请了专利,获得授权,这是因为中国外观审查制度实行初步审查制度,也就是不进行检索,只要符合外观申请的一些具体规定和审查标准,就能首选,当然是不是真正具有专利效力,还要看有没有与在先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根据专利法第
    2023-04-23
    57人看过
  • 原告孙**诉被告区权沛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中中法民三初字第13号原告孙*峰,男,1965年8月18日生,现住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二路八号。诉讼代理人吴*微,女,1982年5月12日生,现住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二路八号。诉讼代理人贾丙河,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现住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二路八号。被告区*沛,男,1971年1月20日生,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七坊夏园桥头一巷22号,是中山市古镇澳景灯饰门市部的经营者。原告孙*峰诉被告区*沛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峰的诉讼代理人吴*微、贾丙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区*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峰诉称:孙*峰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获得专利编号为ZL200330120271.3的灯罩(长号)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投放市场后深受广大消费者的
    2023-05-05
    140人看过
  •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侵犯知识产权吗
    外观设计属于专利的一种,而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所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侵犯知识产权。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步骤:.(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要的材料是:(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全称)、地址、邮编;(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2023-03-01
    54人看过
  • 外观专利侵权怎么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怎么判定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
    2023-04-27
    153人看过
  • 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诉江阴金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以下简称机芯总厂)于1995年7月1日获得了中国专利局授予的机芯奏鸣装置音板的成键方法及其设备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92102458.4,并于1995年8月9日公告。该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是:一种机械奏鸣装置音板成键加工设备,它包括有在平板型金属盲板上切割出梳状缝隙的割刀和将被加工的金属盲板夹持的固定装置,其特征在于:a.所述的割刀是由多片圆形薄片状磨轮按半径自小到大的顺序平行同心的组成一塔状的割刀组;b.所述的盲板固定装置是一个开有梳缝的导向板,它是一块厚实而耐磨的块板,其作为导向槽的每条梳缝相互平行、均布、等宽;c.所述的塔状割刀组,其相邻刀片之间的间距距离与所述导向板相邻梳缝之间的导向板厚度大体相等;d.所述的塔状割刀组的磨轮按其半径排列的梯度等于音板的音键按其长短排列的梯度。一种机械奏鸣装置音板的成键方法,它是采用由片状磨轮对盲板相对运动进行磨割、加工出规定割深
    2023-06-08
    392人看过
  • 外观设计专利有年费吗,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步骤
    一、外观设计专利有年费吗外观设计专利是有年费的。【法律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步骤: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三、外观专利图片要求是什么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的视图要求为:1.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
    2023-06-26
    89人看过
  • 原告潘玮瑄与被告陈定文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浙金知初字第148号原告潘玮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国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勇胜,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定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纪宏财、叶丽娟,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玮瑄为与被告陈定文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玮瑄的委托代理人金国庆、杨勇胜和被告陈定文及委托代理人纪宏财、叶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玮瑄起诉称:2008年4月8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帐篷的外观设计专利。2009年4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申请予以授权公告,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号为ZL200830095416.1。原告自行设计的专利产品造型新颖,原告既没有和被告签订使用协议,也没有签订专利
    2023-06-08
    204人看过
  • 审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民事案件的思考
    实践中,审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民事案件存在不少难题,有些问题争议很大。我们梳理了以下十个方面的问题,把我们的做法提出来,供大家讨论。一、产品名称、分类号、简要说明对确定保护范围的作用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从司法实践来看,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可能是不够清晰的,仅凭该图片或照片不足以准确把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此时,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及其设计要点、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在专利授权程序中提交的样品或模型,完全可以成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参考。具体地说,在坚持以授权公告中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的同时,可以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分类号、简要说明来对外观设计产品进行解释、说明和限定,准确界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二、色彩对确定保护范围的作用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
    2023-06-08
    306人看过
  •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宠,男,汉族,34岁,**华辉皮件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浙江省平阳县南雁镇溪南村。委托代理人祁*国,男,汉族,37岁,**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2号52楼4门2号。委托代理人赵*平,女,汉族,29岁,**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西苑100号南一院东10楼2单元3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川,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平,该委员会外观申诉处审查员。委托代理人柴*军,该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第三人杰-高(天津)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柳州路华荫南里30号。法定代表人张*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俊,天津德赛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第三人**华亨皮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南雁镇雁新街14号。法定代表人周*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
    2023-05-05
    163人看过
  • 专利侵权赔偿标准与外观设计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侵犯外观专利权赔偿的标准如何确定?外观专利侵权的赔偿标准应该根据给被侵权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如果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不下来的,还可以按照外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标准,如果专利许可使用费,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等都确定不下来的话,法院判决的赔偿标准在1万元以上到100万元以下。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2023-07-16
    116人看过
换一批
#专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专利侵权是指行为人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以生产经营或者谋取一定的利益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他人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 更多>

    #专利侵权
    相关咨询
    • 如何确定外观专利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与外观设计侵权的关系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10
      如果外观设计系抄袭或者摹仿著作权人的美术作品而产生,著作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23条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保护在先合法权利原则是商标法、专利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原则,也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体现,是解决所有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著作权管理机关或者法院可以直接认定或者判决抄袭或者摹仿著作权人的作品而产生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的行为侵犯在先的著作权。
    • 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侵犯专利权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5-16
      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构成侵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法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表述中,没有使用行为,因此被控侵权人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不构成侵权。
    • 什么是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如何处理,专利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1-19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六种: 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 在具体判断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2月21日通过)第
    •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应该怎样认定? 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4-27
      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首先明确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产品范围,应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可以用于理解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1、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应当提交其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图”,说明其外观设计保护的独创部位及内容;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已向中国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设计要点图”的,专利档案可以作为认定外观设计要点的证据
    • 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是侵权的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09
      通过下列标准确定是不是侵权: 1.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同类。如果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一般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 2.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标准。只有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在这里才是客观公正的。不同商品有不同的消费者,在进行判断时要根据个案的产品去划定其消费者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