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后,人们增强了对土地资产的认识,人们充分认识到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它的特殊性决定了土地价值,过去土地供应模式,已远远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不适应市场机制下的土地配置,只有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允许土地使用权在市场中进行流转,才能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机制,才能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供地原则,形成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
综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是需要当地的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批,且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步骤,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才能真正的发生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一、土地出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在土地出让流程中,所表现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类:
1.土地审批过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门随意划拨土地,违法审批。一方面,划拨供应一些本应作为经营性土地出让的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和单位私下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违规出让土地,而协议地价大大低于土地的市场价格,使得大部分本应由国家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白白流失。
2.暗中指定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在土地招拍挂过程中,针对性地设置前提条件和附加条件,缩小竞拍者的范围,使大部分投标、竞买者无条件实现中标。
3.进行商业贿赂,获取投标内部信息,使得国有土地招拍挂程序严重失去控制。
4.评估过程中,一些专业人员出于种种不可告人的原因来压低土地的评估价格,提供虚假数据,以此来帮助个别竞买人以较低的价格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5.有些中标者、竞得者为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超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会以各种理由向政府部门要求获得经济补偿或者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置换部分土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出售吗
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点: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点是:(1)取得的合法性,即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之一;(3)使用的无期限性;(4)权利的受限制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缺乏处分权能。
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用途,那么,这种用途的特殊性决定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可转让性,不能直接进入市场,否则将导致违背事物本来的制度初衷,而且会破坏市场的公平原则。
2.法律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规制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划拨方式无偿配置土地资源属于例外情形,基于此,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审批程序及后续出租、抵押及处置等均被严格限制,证券监管机构亦对企业在资本运作过程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予以重点审核关注。
3.划拨土地上建房出售应经政府批准
根据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划拨土地流转的限制,防止国家利益受损。同时为兼顾维护市场交易正常进行,有条件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效力予以甄别认定。故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房产买卖协议认定无效;而如果获得批准,在补交土地出让金之后,此时讼争房产买卖协议书虽涉及划拨用地上房产的转让,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认定有效,可以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即是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点,对于涉及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转让的合同效力,一般地,将上述规范识别为效力性规范。违反了此规定,因而判决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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