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公职人员判刑是否更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8 10:32:44 241 人看过

殴打公职人员是否判刑更重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是在公职人员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殴打公职人员,导致对方轻伤以上的,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妨碍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刑自然会更重一些。如果是因为个人纠纷,不是在公职人员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殴打公职人员的话,要看被害人的伤势如何,如果构成轻伤就会涉及故意伤害罪,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刑罚,如果构不成轻微伤只能作为治安管理案件来处理,不会被判刑。

国家补偿被害人制度比钱更重要

廖振华,湖南省邵阳市产塔区园艺场职工。1990年以后的十多年时间里,他也是当地一位有名的上访户。

1986年,廖振华家前面的公路上发生了一起寻衅滋事打人致伤案。廖振华的儿子廖国辉因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证据,被犯罪人曾新平怀恨在心。五年后,曾在刑满释放后的第七天用火枪将廖国辉打死在家中。1992年12月,曾新平被判处死刑。

一命抵了一命,正义得到了伸张,但廖国辉九泉之下却难以瞑目。上有年迈的双亲,下有嗷嗷待哺的幼子,廖国辉被害后,一家人的生活十分艰苦。对于一夜间失去了顶梁柱的廖家来说,即使犯罪分子被处以极刑,也丝毫无法改变这个陷入无限悲伤和困顿的家庭的现实窘境。

1990年到2005年15年的时间里,廖振华数百次地找区、市、省政法单位上访,并先后30次赴京上访。

廖振华只是无数上访人中的一个缩影,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尹伊君说。据尹伊君介绍,在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出现被害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而得不到救助的情况。比如,案子破不了,罪犯抓不到,被害人找不到索赔对象;再比如,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被不起诉或判无罪,这种情况被害人也得不到任何救助;更多的情况是,罪犯抓到了,也判刑了,甚至法院判决其附带民事责任,但90%的犯罪人都赔不起,被害人只能拿到一张法律白条。很多刑事被害人因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又得不到救助而身陷绝境,成为诱发群体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做了多年申诉工作的尹伊君对此有很深的体会。

孙谦,江西省检察院检察长。这位学者型的检察长此前曾历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主任、刑事检察厅副厅长、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特殊而丰富的工作经历,使他对很多问题的考量既能敏锐地发现其感性的触点,又能进行更深的理性思考。孙谦对刑事被害人的关注来自2005年的一个大雨天——

我听到办公楼底下比较嘈杂,往楼下一看,几十个人披麻戴孝跪在院子里。后来控申处长告诉我说是上访的。上访者亲人被害,无任何人赔偿,最后抢救的过程中花了很多钱。犯罪分子被判了,但是欠下大笔债务没有人管,生活非常悲惨。类似这样的上访对我产生了很大震撼。

《国家赔偿法》中只规定对因违法执法或不正当执法造成的被告人伤亡或利益受损的情况作出赔偿,而在刑事案件中因遭受无辜伤害、加害方又无力作出赔偿,致使生活陷入绝境的被害人却得不到任何补偿,这就可能引发一种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的恶性循环。刑事被害人一旦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得不到公正的待遇,常会采取报复行为来实现再一次平等,如果你不主持公道,他就自己主持公道。刑事被害人是我们司法中长期被忽视的一个群体,他们是无辜的,在其他救济渠道无法发挥作用的时候,国家应该建立补偿制度帮助他们。孙谦开始了他对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立法层面的思考。

国家该不该伸一把手

国家对于刑事被害人有没有救助的义务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欧洲国家,虽然到今天已发展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近年来它一直只是作为一个不冷不热的学术话题在学界时不时被人提起。对于更多的人,甚至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说,这个概念还很陌生。

2006年6月底,孙谦在第十二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小组会发言时提出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一些在场者表示出不解。

的确,如果被告人无法或确实无赔偿能力,被害人只能自认倒霉,怨不得国家,这种观念长期以来在很多人心里根深蒂固。尹伊君认为,这与我们法学教育中一贯偏重对犯罪行为的研究而轻视对犯罪者及被害人的研究有关,也与过去很长时间以来在实践中注重保护被告人的权益而忽视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有很大的关系。

尹伊君说,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公民因为暴力犯罪受到伤亡,不仅是加害人的过错,而且很大程度上源于国家的过失,即国家未能尽到有效保护公民的责任。对加害人不能赔偿的,由国家予以补偿,这是国家应该承担的责任。

基于这样的认识,基于多年实践工作中的体会,尹伊君在那天十二检的小组会上,对孙谦的发言产生了共鸣。会后,孙谦找到尹伊君,我们一起来推动这项制度吧。

经过精心准备,第十二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一个月后,2006年7月30日,由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共同主办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讨会在江西南昌举办。南昌会议上,与会者就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和宪法根据进行了充分的探讨,并就建立这项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达成了认识上的高度一致。

整整五个月后,2006年12月30日,在孙谦的主持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江西省检察院、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专家共同起草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建议稿》出台。

2007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要点》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机制。

2007年两会期间,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孙谦,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的议案。在议案中,孙谦对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作了详尽的阐述。

最大的阻力——钱,还是观念

5月12日,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主任段振华指着本报当天头版一则题为临沂河东:5万元基金补偿被害人的新闻对记者说,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个好东西,我们也正在研究和琢磨这个事,但我们目前还没有条件把它做起来。西部地区地方财政紧张,司法机关的办公经费也多是捉襟见肘,补偿说到底主要是钱的事,没有钱,再好的事也只是水中月、镜中花。

基层的这种担忧在立法设想的时候已经有所考虑,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主任刘志远介绍说,《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建议稿》中关于补偿经费的规定为中央和省级两级财政预算。

那么中央和地方有没有能力负担这笔费用呢孙谦对此曾做过一个粗略的估算:我国刑事被害人群体虽然在以每年200万人的速度增长,但真正需要国家补偿的可能不超过5万人。如果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和最基本治疗水平的标准进行补偿,一年可能只需要几亿元的补偿资金,以我国现有的国力应该可以满足这笔支出。这里一定要清楚一点,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点:国家只对那些因犯罪而导致生活陷入危机、处于极度贫困的被害人(或靠被害人抚养赡养的人)予以补偿,同时还有个前提,即被告人不明或者无力补偿。

所以,钱应该不是最大的问题,关键是要有个制度要求,这些资金就能真正落实到位。现在最紧迫的是,有些观念和认识上的问题应该尽快澄清。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王晋说——

首先是关于刑事被害人补偿对象的界定。国家不是对所有的刑事被害人都会给予补偿,而只是对其中因犯罪行为造成死亡或者重伤、残疾的,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且加害人不明或加害人无法赔偿而穷尽一切社会救济手段的适用。

其次是明确刑事被害人补偿的性质。这种补偿属于社会救济性质,它不同于国家赔偿,也不是国家替犯罪人埋单。国家并没有代替加害人进行赔偿的义务,这种义务首先应该由加害人承担。国家只是在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进行补偿,起到让被害人在经济上能够得到自立,在精神上能够能到安慰,平息被害人复仇心理的作用。国家支付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后,在补偿范围内,对犯罪人或者其他负赔偿责任的人享有代位追偿权。

最后要强调的是,近些年来,检察机关一直致力于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呼吁和倡导工作,尤其是在吁请立法层面做出了大量的努力,但这一制度事关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事关社会稳定、一方平安,只有政府和相关机构更广泛和更有力地参与进来,才能把这件事做成。王晋说。

现在唯一缺乏的就是一个规范

虽然我们还没有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但类似的个案救济其实一直在做。如乌鲁木齐市政府曾对1999年乌市爆炸案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予以经济救助;石家庄市政府曾对2001年石家庄市第二棉纺厂爆炸案的受害者及遇难者家属发放补助;邱兴华案的被害人也获得了当地政府的救助。刘志远和他的同事最近的一项工作就是受中央政法委的委托,对目前全国刑事被害人获得救济的情况进行调研。刘志远向记者介绍了他们最新的调研成果——

全国首创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是山东省淄博市。2004年2月,淄博市委政法委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资金,由市财政拨款30万元,法院从罚没款中拨出20万元以及社会捐赠资金共同组成。三年来,先后有9人获得了共计26万元的国家救助资金。

从全国范围看,目前浙江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济工作力度较大,成效也较为明显。如台州市去年8月建立了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截至今年3月,已救助刑事被害人共56件181万元,救助的基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2007年,浙江省各级政法委及司法机关已经全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制定了《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并从省委政法委设立的总额为每年100万元的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中,申请到了总额为每年25万元的省检察院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并于3月份对一名刑事被害人给予了5万元的司法救助。日前全国已经开展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并建立专项基金的地区还有:四川省绵竹市,山东省青岛市、胶南市、临沂市等。另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的工作报告介绍,全国已经有10个高级法院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试点工作,2006年共为378名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发放补助金780余万元。

刘志远说,这些地区近年来在刑事被害人救助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使不少生活无助的被害人感受到政府的抚慰和温暖。但是,这种探索和尝试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不规范,随意性大。基本是为解决信访问题而开展的一项临时性、应急性的工作,补偿金额也存在不确定性,闹得厉害就多给点,闹得不厉害或不闹的,就少给或不给,这种补偿虽然能够解决个案,但对从根本上解决刑事被害人的经济困难问题没有太大作用,而且极易滋生其他问题。二是覆盖面很窄。由于国家补偿是一项只做不宣传的工作,相对于庞大的刑事被害人群体,能获得国家补偿的只是极少数。以山东淄博为例,2004年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以来,只有9人获得救助,而仅2004年至2005年11月,淄博市中级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未能执行的就有703件,获得救济的比例不足2%,而这还不包括犯罪人无法确定的刑事案件被害人。

2005年初,湖南邵阳的廖振华拿到了政府筹措的12万元特别救助后,停下了他十多年不息的上访脚步。

2007年1月,山东淄博一位父亲被歹徒绑架杀害的大学生,从法院领到了两万元救助金,她说,我可以到父亲的坟头对他说,女儿今年的学费,爸你不用操心了。

情理之中只有走向法度之内,我们今后才可能看到更多这样充满悲情却不失温暖抚慰的镜头。

5月17日,刘志远向记者透露,2007年,全国人大已将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法列入预备立法项目。对于致力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人们来说,这无疑是个令人鼓舞的消息;而那些因犯罪陷入生活绝境的被害人,也许由此将真的看到向死而生的希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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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殴打别人致伤的判刑标准:1、故意伤害别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殴打别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别人。按致伤因素分类(一)机械性损伤:如锐器造成的切割伤和刺伤,钝器造成的挫伤,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挤压伤,高处坠落引起的骨折;(二)物理性损伤:如烫伤、烧伤、冻伤、电损伤、电离辐射损伤;(三)化学性损伤:如强酸、强碱、磷和氢氟酸等造成的灼伤。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
    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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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制
    词条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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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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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殴打公职人员不必然会被定罪。 2、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的话,无论伤情严重,都有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会被判刑。没有执行公务的话,导致受害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的,按照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如果受害人的伤情达到轻伤的,则是按照刑事案件处理,由检察机关机关提起公诉,由司法机关判处故意伤害罪,至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