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贷款诈骗罪的思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1:32:36 298 人看过

本罪强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给司法机关的实际操作带来许多不便,具体表现在:(一)由于《刑法》对该罪的主观方面限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使司法实践面临操作上的困难,更使一些诸如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又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获得贷款,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归还,而使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因为未予犯罪化而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使金融秩序遭到了严重破坏。(二)由于《刑法》对贷款诈骗罪的立法局限于非法占有的贷款欺诈,这要求司法机关不仅仅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还必须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为一旦非法占有的目的难以确证,即使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获得了贷款,并且给金融机构带来了较大的损失,也不能以犯罪论处。事实上,证明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些证据的取得又只有通过客观外在的侵权行为来推定,因为司法机关不能主观臆断。由于司法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很难认定,有些学者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第四条第二款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其他严重情节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解释来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以此为参考仍难摆脱取证的艰难。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1年1月21日下发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作为指导性文件明确列举了几种情形,诸如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无疑,这对于实践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但是,欺诈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采取的手段十分高明,千变万化,几种简单的列举式的概括实难应对纷繁复杂的实际情况。从刑事立案到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及审判诸环节均遭到此问题的困扰,造成大量本来是贷款诈骗案件,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使其逃脱了法律的制裁。造成一方面犯罪分子疯狂地实施该种犯罪;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还没有良策来遏制该种犯罪的被动局面。

本罪强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存在一个与世界惯例接轨的问题,在我国加入WTO后越来越显出尴尬局面。在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中对贷款欺诈犯罪的规定采取了行为犯的模式,不同于我国的结果犯模式,其规定范围明显大于我国的有关规定。其贷款欺诈犯罪采取了虚假陈述的构成规定,即只有行为人在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作了虚假陈述就构成犯罪,而不要求行为人一定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这种情形下,对于一个仅有虚假陈述而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贷款欺诈行为,在美、德等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治;而在我国却可以按贷款欺诈的民事违法简单处理。若真是如此,外资金融机构必然会感到因其现实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而忧心忡忡。这将会带来两种结果,要么是大量外资金融机构望而却步,纷纷退出中国市场,这样中国多年的努力必将前功尽弃;要么在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巨大压力下,立法者被迫修改相关法律,这样又使中国立法处于尴尬被动的局面,甚至可能错失许多良机。笔者以为,与其被动修改法律,不如在现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寻找与国际惯例的连接点,实现并轨。

针对《刑法》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于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特别是金融的需要,笔者建议对其进行立法完善。具体而言,就是制定《刑法》修正案,在原贷款诈骗罪的基础上增设贷款欺诈罪,规定利用虚假的资料获得贷款,造成一定程度损失的,即构成本罪,应当予以刑事处罚,以堵住漏洞,严密法网。

将虚假陈述的贷款欺诈行为予以犯罪化,是有其理论依据的。将一种行为犯罪化不是想当然的事,必须有一定的根据,达到一定的质和量的规定。具体来讲就是该行为应当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从学理上分析,贷款诈骗有两种形式,即虚假陈述的贷款诈骗和非法占有的贷款诈骗。虚假陈述的贷款诈骗是指行为人在不符合贷款条件下,采取欺骗的方法获取贷款,通过贷款进行营利,主观上有非法占用贷款的故意。非法占有的贷款诈骗是指行为人采取欺骗的方法骗取贷款,不想归还,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在西方发达国家,对银行信用都非常重视,金融犯罪中对虚假陈述的贷款欺诈犯罪规定得较为完善,可以引作参考。《美国刑法典》所规定的贷款诈骗主要是指虚假陈述的诈骗行为,不是非法占有贷款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向银行提交了虚假贷款申请即为既遂,不管实际上是否取得了贷款。其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向银行提出了虚假陈述;

(2)行为人对自己提出的虚假陈述在主观上是明知的;

(3)犯罪目的是意图取得贷款。《德国刑法典》关于信贷诈骗罪的规定是行为人只有提供了不正确的证明材料或者报告就构成了信贷诈骗罪既遂,不必具有造成他人错觉或者已经获得信贷的结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20: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贷款诈骗相关文章
  • 关于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如何处罚
    一般处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情节特别严重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
    2023-04-19
    485人看过
  • 关于绑架罪中止的一点思考
    对于绑架人质后而尚未开始勒索财物行为,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就主动释放被绑架人的,是否构成绑架罪的中止?根据我国目前的通说认为,绑架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行为一旦完成,绑架罪就构成既遂,犯罪既遂后就不可能再存在犯罪中止。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从犯罪中止的构成,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罪刑相当的处罚原则,刑罚功能和刑事政策等方面综合考虑,可以成立犯罪中止,作为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首先,这种情况符合犯罪中止的规定,即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我们认为在犯罪过程中应是指从犯罪预备、实施犯罪、以及犯罪行为实施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过程中。而针对于绑架罪,这个在犯罪过程中应是指行为人意图实施绑架犯罪的行为过程,即绑架人质和勒索财物,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二者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行为人仅仅绑架了人质,尚未进一步实施勒索财物行为可以说行为
    2023-06-11
    290人看过
  • 关于刑罚目的的思考
    法律综合知识
    一、刑罚目的之概念刑罚作为实现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本身是无目的可言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刑罚的发动者在适用刑罚时,没有其所追求的目标。虽然刑罚目的内容确实带有很强的国家意志性,但是刑罚毕竟不是一个主体性事物,而是有自身规律的客观事物,因而刑罚目的的性质就与人的一般单纯主观性目的有所不同。那么,刑罚目的反映的是什么样的客观规律,或说究竟什么是刑罚目的呢?对此,我国刑法学者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刑法学界之所以在刑罚目的具体问题上各执一词,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在刑罚目的这一前提性的问题上达成共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罚目的是刑罚适用的目的,即“指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即人民法院对犯罪分了判处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此又称为狭义的刑罚目的说。第二种观点认为,刑罚目的是指制定和适用刑罚的目的,即指国家制定刑罚和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此
    2023-06-01
    145人看过
  • 关于完善虐待罪的法理思考
    近年来,随着幼师虐童事件的频发,这类事件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公众支持虐童行为入刑的呼声也不断高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在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并非仅限于幼师虐待儿童,还包括养老机构的护工虐待老人、医疗机构的护工虐待病人等诸多情形。这些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非家庭成员虐待被保护人的行为是否有必要入刑以及如何入刑等,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一、非家庭成员虐待被保护人的行为应该入刑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非家庭成员实施的虐待行为对被保护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准则等都造成一定的损害,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从虐待行为看,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被保护人的人身权利,并对其身心健康造成相当的影响;第二,从虐待者方面看,他们虽然与被虐待者不是家庭成员关系,但却对被虐待者负有监护、看护的职责,其虐待行为不仅违背了其职责,违背了被虐待者的亲属及社会公众对他们的基本信任,也违背了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第三
    2023-06-11
    440人看过
  • 关于“入户抢劫”的思考
    《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具有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共列举了八项,其中第一项是入户抢劫。关于对“户”的理解,在新《刑法》颁布初期,曾引起一番争议,有的理解是:公民相对固定的私人住宅;有的理解是:除了公民住宅外,还应包括机关、单位、团体或是私人的办公或是经营场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户的范围,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鱼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根据这一解释,户应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相对固定的或是为生活临时租用的与外界隔离的住所;二该住所是个人最具有安定和依赖感觉的。因而,对户的侵害,被害人往往处于势单力薄、孤立无援的境地,因不敢反抗或反抗力度不够,使行为人容易得逞。这也是加重情节的客观依据。至于“入
    2023-06-11
    381人看过
  • 贷款欠款是否等同于诈骗罪?
    贷款不还不属于诈骗罪。如果只是拖欠贷款则属于民事纠纷。不过银行将向法院起诉。胜诉后,如果在履行期间不履行法院判决,银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有个人信用报告中记录的逾期还款、限制高消费和出入境等负面信息,甚至可能被司法拘留。网上贷款不还会坐牢吗?网上贷款不还一般是不会坐牢的,无力还款属于民事纠纷,债权人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后,债务人不履行法院判决,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有履行判决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严重的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2023-07-01
    72人看过
  • 关于贷款诈骗犯罪司法认定几个问题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l、“以非法右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1)若发生了到
    2023-02-27
    102人看过
  • 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什么意思
    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超过一万元的行为。如无加重情节,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网贷恶意骗贷立案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2023-03-07
    318人看过
  • 诈骗赃款属于诈骗罪吗?
    诈骗赃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虚构债务要承担什么责任虚构债务要求还款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今借到打借条被骗了4w打借条被骗可能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
    2023-04-06
    149人看过
  • 单位犯罪如何认定:关于贷款诈骗罪的法律问题
    由于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包括单位,所以单位贷款诈骗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论处。在实践中,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基本上都是单位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实施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可以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流通环节的票据转让行为应否定罪流通环节的票据中介行为,主要是指A向B买入银行承兑汇票,然后不经背书直接转让给不相关的C或者A直接拿去银行贴现,赚取中间差价,这种方式是将票据视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针对上述票据中介行为的司法认定,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意见大相径庭。2009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性质认定意见的批复》中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规定,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2010年,河北省即出现了全国首例倒卖承兑汇票被判处非法经营罪的案例。检察机关对此却持不同意见,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某省对票据中介行为定性的请示
    2023-07-23
    57人看过
  • 关于司法拘留的思考
    根据我国基本法规定,拘留分为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时下由于执行难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司法拘留也成了一个热门话题,尤其在民事强制执行中,以拘代执、滥逮滥抓现象常常见于报端,由此造成司法权威的损害,甚至人权观念的淡薄是明显的。面对这样的危险,笔者作如下思考,试图引起相关人士的注意。一、司法拘留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予以强行关押,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有明确列举规定,包括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等等几方面。在实际执行工作中,据不完全统计,司法拘留几乎千篇一律地引用我国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于这一法条的理解并没有什
    2023-06-11
    446人看过
  • 关于商业贿赂犯罪有关问题的思考
    中共中央在2006年2月8日发布了中办发【2006】9号《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文件后,“商业贿赂”一词频繁见诸于报端,究竟商业贿赂的内涵是什么?范围有多大?其法律构成有哪些特点等问题,是我们司法人员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本文就个人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和思考作一浅述。贿赂行为的出现是伴随权力产生的,一定意义讲,无权力则无贿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力在法律上又分为公权力和私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都属于公权力,公权力的行使都是通过被授权或任命的一定的人来实施的,那么,权力的滥用的可能性是产生贿赂罪的根源所在。商业贿赂犯罪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和法定罪名。商业贿赂犯罪包括刑法第一百六十三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两个罪名。该罪是从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与刑法第三百八十九
    2023-06-03
    241人看过
  • 单位和贷款诈骗罪的法律关系
    贷款诈骗罪不属于。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区别哪个是单位犯罪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设罪名。刑法第175条规定的多种犯罪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
    2023-07-08
    76人看过
  •  安徽省关于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的法律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状况,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区的执行标准,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状况,在刑法或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书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区的执行标准,然后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备。其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安徽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
    2024-03-19
    291人看过
换一批
#贷款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更多>

    #贷款诈骗
    相关咨询
    • 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关于诈骗罪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5-07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
    • 刑法最新司法解释关于贷款诈骗罪的!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08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 有关于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量刑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0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
    • 贷款的诈骗数额多少才属于诈骗罪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29
      1、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关于行贿罪诈骗罪与诈骗罪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5-28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