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林木种子生产:(全部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林木种子经营:(全部条件)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二、办理材料
将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填写完整,经营林木种子目录需附目录清单,申请人盖章。
材料清晰
材料清晰
其中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和生产基地,生产基地的使用期限不得少于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许可证注明项目的,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有效期限届满申请延续的,适用以上生产基地使用期限和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规定,并提供种子来源和销售去向档案复印件和标签原件。另需附经营场所的照片。
需附清晰的相关设备使用权证明及照片
材料清晰
材料清晰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市五华县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五华县公共服务中心24号林业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完成审查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决定;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省政务服务中心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五华县公共服务中心24号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得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完成审查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决定;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五华县公共服务中心24号林业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五华县水寨镇华兴北路81号县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6(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五华县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2016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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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许可管理办法第20条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22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机关应当对营业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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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09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二)本办法规定的核发相应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