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和xx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付xx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被告人付xx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今天,四个正处在花季年龄的青春少年,本应当坐在明亮的教室聆听老师的教诲,但却因为自己的无知和愚昧,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我相信,参加诉讼的每一个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和他们的家长一样,感到格外的心痛。我们即为他们的犯罪感到愤慨,更为他们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关系到他们的终身,严格依照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理本案,即是对他们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的挽救。我们认为,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根据本案事实,对被告付xx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1、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付xx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检察院指控付xx参与了三起犯罪活动,根据法庭调查显现的事实,付xx的犯罪情节是较为轻微的,付xx在三起犯罪活动中作用是次要的,情节较轻微;没有给受害人身心造成较大伤害,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付xx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第一,付xx犯罪时,尚不足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付xx在参加的三次犯罪活动中,均起着次要的作用,没有使用暴力手段的行为,与其它被告相比,应当属于从犯。
3、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付xx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鉴于本案被告付xx在犯罪活动中地位和作用都是次要的,根据我国有关刑事法律政策,我们认为,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一、如何理解寻衅滋事罪侵犯的社会秩序这一客体
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一致认为是社会秩序。但如何具体理解社会秩序,则存在分歧。有二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公共场所的理解也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公共场所就是指人员相对比较集中,人们生活比较频繁的地方,如商店、车站等。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公共场所就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场所,它不仅包括人员集中,人们活动频繁的地方,还应包括人员分散,人们活动不多和不经常活动的地方。如小街、荒郊等,人们可以在那里从事生产、工作、休息等活动,自由往来而不属私人所有,这也应属于公共场所。
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是指根据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持的社会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非公共场所秩序。
法律咨询:
网友:未成年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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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按照是否直接参与犯罪,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帮助犯。...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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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未成年人的辩护词的规定是怎样的上海在线咨询 2023-10-12未成年寻衅滋事罪的二审辩护词重点应当从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犯罪事实造成的后果、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是否适用于减轻处罚的情况等进行处理,由于未成年人犯罪,还应当对相关民事赔偿责任进行认定,由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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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案件辩护词必须要写吗?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05被告必须写寻衅滋事罪案件的辩护词。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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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辩护词故意伤害要怎样写呢?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30首先,要明确辩护的方向,是作有罪还是无罪辩护。如果是做无罪辩护,要了解指控的罪名是否正确,如是否故意还是过失、是否是轻伤以上、该行为是否被告所为,被告是否是完全或者限制责任能力(14-16的故意伤害要重伤以上才构成犯罪)以及是否有阻断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意外事件);如果是做罪轻辩护,首先看有没有自首、立功情节,看是主犯还是从犯,看被告是否未成年人(如果年龄很近14岁,可以提年龄可能存在偏差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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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一审无罪的辩护词要怎样写?甘肃在线咨询 2021-06-29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尹xx父亲的委托,依法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过先前的了解和今天的庭审,对案件有了比较客观的了解。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首先,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xx,于2005年8月2日随意殴打被害人刘**等人,应该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是错误的。因为在此次案件中,被告人尹xx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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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寻衅滋事罪的故意伤害辩护词湖南在线咨询 2022-12-23首先,要明确辩护的方向,是作有罪还是无罪辩护。如果是做无罪辩护,要了解指控的罪名是否正确,如是否故意还是过失、是否是轻伤以上、该行为是否被告所为,被告是否是完全或者限制责任能力(14-16的故意伤害要重伤以上才构成犯罪)以及是否有阻断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意外事件);如果是做罪轻辩护,首先看有没有自首、立功情节,看是主犯还是从犯,看被告是否未成年人(如果年龄很近14岁,可以提年龄可能存在偏差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