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票印广告几乎很少有人会问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重庆市知名打假人士叶光却向这一司空见惯的做法说了“不”,他以侵犯消费者权益为由,将该市第一公交公司?下称一公司?告上渝中区法院,索赔人民币3.15元。近日,法院驳回了叶光的起诉。据介绍,此类公益性索赔官司在重庆市尚无先例。
2002年11月23日,叶光从重庆市江北区乘坐一公司的132路公交车到渝中区临江门。付钱后,售票员递给他一张印满了广告的车票,车票正反两面的广告内容几乎占了票面的90%以上。
叶光认为,车票是乘客与承运者之间的合同凭证,公交公司不能提供与承运合同无关的其他服务。公交公司将以赢利为目的的车票广告,用承运乘客的手段得以实现,其实是一种强制“消费”的行为,而这种广告服务内容又是乘车时所不需要的。根据《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而一公司在承运乘客服务中违背了以上规定。因此,叶光将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在公共汽车客票上发布广告,并索赔精神损害费3.15元。
重庆市渝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公司车票上的广告是由广告公司发布,且是经工商局审核的合法行为,不属于强制性消费,也没有增加消费者的负担。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足够的依据。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叶光的起诉。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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