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最后救命稻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8:01:02 315 人看过

据该草案,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财政部长说,草案规定是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

根据草案,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对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计算。

根据该草案,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财政部长在就法律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草案规定是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

根据草案,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对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计算。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以设置过渡期的方法处理新老税法的衔接,保持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体现我国政府的守信态度,缓解新税法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我国拟立法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规定,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扣除方面,将实行统一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由于草案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缩小了税基,企业的实际税负将明显低于25%的名义税率。

草案专设资产的税务处理一章,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作了统一规范。

财政部部长在就法律草案作说明时说,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比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草案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将来与新税法同步实施的实施条例将对具体的扣除办法作出规定。

根据草案和拟制定实施的条例,统一各项支出扣除的主要内容拟包括: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等。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有关审议意见中说,统一和规范税前支出扣除办法和标准是必需的。这些规定有利于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和成本费用得到合理补偿,有利于促进公益性捐赠和公平企业税负。

企业所得税优惠重点变脸产业优惠跃居主流

旨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24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根据该草案,企业所得税优惠重点将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

草案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财政部部长在就法律草案作说明时说,草案采取多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

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等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四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金人庆表示,通过以上整合,草案确定的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关于该草案的审议意见中指出,整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是必要的。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深化改革开放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优惠政策不统一、优惠内容不太合理、优惠重点不太突出的问题。

专家认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优惠重点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同时对西部地区需要国家鼓励类产业继续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

实行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有利于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

24日在北京开幕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旨在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按照国际通行做法,该草案首次引入了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

财政部部长在会议上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作说明时指出,企业所得税法草案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根据草案,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是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财政部部长指出,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际上通行做法,我国选择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双重管辖权标准,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在纳税人范围界定上,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基本上与现行有关税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为避免重复征税,草案同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在纳税方式上,我国现行做法是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纳税,外资企业实行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为统一纳税方式,方便纳税人,草案规定,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草案还对特别纳税进行了调整。当前,一些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趋严重,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益激烈。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草案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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