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一、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
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那一部分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超出这个范围的不能适用。例如,高度危险作业人证明了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那么,被告由于他的举证责任完成而免除侵权责任;然而,在被告不能证明原告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不能因为被告也没有过失,即转而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因为这样的领域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范围,不是公平责任的范围。
公平责任既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的案件,同时也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案件。侵害人身权的损害赔偿争议中,争执的内容,并不是人身权本身,而是造成人身权损害以后,如何解决因为侵害人身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因而它同样是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损失,同样是对不幸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从实质上说,解决侵害人身权的争议,仍然是解决财产的争议,公平责任同样适用。可以确定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既包括侵害财产权的侵权案件,也包括侵害人身权的侵权案件。
二、公平责任的考虑因素
适用公平责任所考虑的因素,是“根据实际情况”。这里的实际情况,应当包含以下两个主要内容。
第一,是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损害程度直接决定当事人分担损失的必要性。损害不仅仅指被侵权人的损害,也包括侵权人的损害,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指被侵权人的损害。损害的事实,是指财产上的损失。损害程度,应当是达到相当的程度,不分担损失则被侵权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有悖于民法的公平、正义观念,‘因而必须对被侵权人的损失采取分担损失的方法予以补救。
第二,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这是确定公平责任所要考虑的基本的因素。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即实际的经济负担能力。考虑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即际上不能不有所侧重。应当侧重考虑的,是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即侵权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究竟达到什么程度。负担能力强的,可以多赔;负担能力弱的,可以少赔。考虑被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即考虑其对财产损失的承受能力。经济状况好,承受能力强的,可以让侵权人少赔;经济状况不好,承受能力弱的,则令侵权人多赔。
其他还需要考虑的因素还有社会的舆论和同情等,这些因素对分担损失也有一定的影响。适用公平责任,就是要根据这些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双方各自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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