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流程是怎么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0 12:00:28 474 人看过

1、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2、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见答辩状、反诉状观点)。

3、原告作最后陈述。

4、被告作最后陈述。坚持答辩状、反诉状观点。

一、法庭辩论要按照什么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原告和诉讼代理人都出庭的情况下,一般先由原告发言,然后由诉讼代理人补充。发言主要是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驳斥被告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而不是重复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所作的陈述内容。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答辩不是对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的陈述和答辩的简单重复,而是针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发表意见和辩解,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合法的,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认为原告和被告都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其发言或答辩是对原告和被告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辩驳,从而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到本诉讼中与之有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中来,他与该方当事人的关系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在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时候,他们之间是统一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辅助该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当涉及参加之诉中权利的享有或责任的承担时,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的,此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针对与之有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

4、互相辩论。审判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未被法庭认定的事实,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必要时,审判长可以根据案情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一轮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但不得重复第一轮辩论的内容。

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合议庭可以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查清后再继续辩论,如当庭难以查清,且对案件的裁判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延期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在于:法官的角色不同。法庭调查是法官主导的纠问;法庭辩论则是当事人的自由发言,法官只是充当裁判。

法庭调查阶段的根本任务是让法官查清事实。法官调查的主要场所是法庭,主要手段是审查证据、询问案件当事人。举证、质证、询问证人等最终的目的都是指向法官的。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庭调查的顺序不是对法官的限制,而是提供了一个指导。绝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顺序最有利于查清事实。法官要主导这个阶段。

当事人也不是完全处于被动状态。法庭辩论就是为当事人和律师自由发言安排的,在法庭调查阶段,没有机会说的话,没能举的证,都可以在这个阶段向法庭提出来。当然,也包括对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意见。如果法官在辩论中发现有什么问题,法官可以重启他主导的法庭调查阶段。这也就是诉讼法规定的法官可以重新开始法庭调查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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