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正当化行为中被害人承诺行为的限定性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1:02:59 378 人看过

随着刑事领域理论的发展,被害人承诺这个话题也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和思考。不同于私法,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基于社会生活秩序、道德伦常而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选择的结果。刑法的目的不是单纯保护某一种利益,而是一种能使整体利益最大化的那部分利益。所以,如果当刑法所保护的各种法益发生冲突时,刑法的公法性应当首先被考虑。也就是说,刑法领域纵然承认存在被害人承诺这种个人自由权的行使,但这种权利的行使不能违背刑法所要保护的整体利益,如果两者发生冲突,被害人承诺放弃的权利就必须屈从于刑法所要保护的整体利益。在刑法领域被害人承诺若要成立就必须满足以下若干限定性条件。

主体条件

这主要就是指被害人的承诺能力,是指理解承诺的内容和意义并做出承诺的能力。也就是说,在作出承诺行为时,承诺人能明确认识到其承诺行为的性质、后果、意义。应强调的是承诺者不仅要理解行为本身,而且必须理解行为的范围和结果。我国学者大都认为被害人应当具有正常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对于其是否应达到一定的年龄则存在分歧。有的认为年龄可不作考虑,而有的则认为关于年龄的规定,刑法上有规定的,应以刑法的规定为准;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应以民法中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规定为标准。

主观条件

主观条件应当分别从被害人和行为人两方面考察:

被害人方面的主观要件。真实意思表示是正面来说的,反过来说,被害人作出承诺必须出于正当的目的和动机,即不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否则,不阻却违法性。如果承诺人出于获取巨额保险金的目的而承诺行为人毁坏自己的部分财产,不仅不阻却违法性,而且承诺人已构成了保险诈骗罪

行为人方面的主观要件。这就要求行为人必须对被害人的承诺有明确的认识,即不是出于主观想像误认为有被害人承诺行为存在。如果由于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承诺行为存在,而对被害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不完全阻却违法性,仅可作为减轻处罚事由对待。

时间条件

被害人的承诺一般发生在行为前或行为时,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发生在行为后。各国刑法学者普遍认为,被害人承诺必须发生在行为前或行为中,结果尚未发生时,且行为前所作的承诺必须至行为时尚未撤销,方使承诺有效。持这种观点最有力的根据是认为,行为后法益已遭侵害,行为已构成犯罪,而且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为,提起诉讼属于公权,被害人不能对公权进行干涉。

承诺行为的范围限定

很多国家的刑法虽然规定被害人承诺行为的阻却违法性,但却给予其严格条件的限制,这首先体现在承诺行为的范围上,即被害人作出承诺的法益并非在任何时候都不违法,如对基于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阻却违法,尽管有的国家持肯定态度,但也有的国家在刑法上明文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一般认为,被害人的承诺只限定于个人能让于和支配的利益,对于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应包括在其承诺的范围内。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结合在一起的时候,个人利益可以承诺,公共利益则无权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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