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从哪些方面对审判管理进行改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1:31:50 179 人看过

为了建立与上述审判方式改革相适应的审判管理机制,保证办案的公正与高效,应将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进行改革。结合实际,笔者认为,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对审判管理进行改革。

(一)建议取消审判庭和庭长(含正副职)。随着审判方式改革,法院内设审判庭这个行政管理机构和庭长这个行政长官来管理办案人员、管理案件审判,其实际功能作用和意义已成为历史,法院内设审判庭和庭长已没有必要。实践证明,案件以行政手段来进行管理存在很多弊端,而以案件流程管理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和快速审判,能体现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工作主题。审判方式改革后,庭长已失去了审查、修改、签发裁判文书及以其他行政手段管案权,和其他的审判人员一样,庭长只有办案权,不必要再保留庭长这个行政职务和审判庭这个行政管理机构,建议我国法院组织法将审判庭和庭长取消。然而,有人担心,将庭长和审判庭取消后,办案人员的审判业务管理可通过案件流程来管理、监督,而对办案人员、书记员还存在人事行政管理问题,怎么办?笔者认为,这由院长、副院长和法院内部专设的行政管理机构来负责人事行政管理就够了,不必要再设立审判庭这个行政管理的中间环节。

(二)设立审判组。随着审判方式改革,法院的审判机构(组织)应如何设置,才能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才能保证办案的公正与高效。笔者认为,应设立审判组,组长由被选任的审判长担任和两名法官组成审判组,即一个合议庭人数。一个法院可设立若干个审判组,审判组直接由法院统管,审判组负责对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进行审判,即对民事、经济、刑事、行政案件都能办理。不分民事、经济、刑事、行政审判组。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被选任的独任审判员负责审判。审判组组长不负责对审判组的其他两位组成人员的行政管理。审判组和独任审判员只有审判权,没有行政权,对审判组及其组成人员和独任审判员的审判权以外的党务和行政管理事务由院长、副院长以及党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由案件流程管理的机构分案给各审判组,并按流程管理方式负责监督案件审判。

(三)设立审判监督组。随着审判权下放到办案人员,为了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预防司法腐败,必须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加强审判监督队伍建设。案件流程管理是保证审判人员公正、高效、廉洁办案的有效监督手段。为了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应设立审判监督组。审判监督组由若干名人员组成,由法院直接统管,负责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评查、违法审判责任、错案认定等审判运行和监督工作以及指导审判和审判调研工作。是法院专门负责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

(四)设立行政科。将现行法院的办公室、政工室、监察室、法警队合一,设立行政科,负责法院的后勤、内务、人事、纪检(包括对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等人事行政管理工作,作为法院内设行政管理的专门机构。彻底将行政人员与法官分开,将行政管理和审判管理分开。

(五)设立执行局。案件执行程序是紧接案件审判诉讼程序后的最后一道诉讼程序。它是与案件审判诉讼程序分开的。但在我国,长期以来,将审判管理工作和执行工作混在一起。不利于加强执行工作,这也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加强执行工作,案件执行应从审判管理中分离出去,单独设立执行局,专门负责案件的执行及其管理工作。

(六)设立书记员组。为了加强书记员管理工作和便于对书记员管理,应设立书记员组,建立统一的书记员制度,将书记员从法官中分离出去。书记员组由法院直接对书记员进行统一管理,根据整个法院各个审判组的工作需要安排使用。书记员组由若干名书记员组成,专门负责整个法院的案件记录等书记员工作。书记员的录用可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公务员制,一种是聘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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