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7 03: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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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属管辖之范畴,大致上可划分为两类:
一是国内专属管辖,其具体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涉及到因不动产纠纷引发的各类诉讼案件,此类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区域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
其次,因港口作业行为所引起的各类纠纷案件,同样适用于这一规定,即此类案件应当由港口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最后,关于继承遗产所引发的各种争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此类案件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以该遗产之价值作为判断依据)的基层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另外,还有一种情形是涉外专属管辖,此项内容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我国境内签订并实际履行的各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方所在地区域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亦涵盖了在我国境内签订并实际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件;
最后,还包括在我国境内签订并实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案件等。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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