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期限与担保担保期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1 22:30:16 287 人看过

要分情况来看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一、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二、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又有六个月与两年之分。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通用模板

<p>债权人(甲方)_________</p>

<p>保证人(乙方)_________</p>

<p>第一条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年_________字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订立本合同。</p>

<p>第二条乙方保证范围为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p>

<p>第三条本合同保证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p>

<p>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p>

<p>第四条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p>

<p>第五条乙方承诺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上始终保留相当于借款人借款余额的_________%的款项作为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金。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____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开立的账户中扣收。</p>

<p>第六条乙方同意甲方在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时,有权依第五条规定的方式直接要求乙方履行义务。</p>

<p>第七条乙方保证如发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情况时,借款人又不及时还款的,乙方立即开始履行保证义务。</p>

<p>第八条乙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并不因乙方受到的任何指令、乙方财力状况的改变、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p>

<p>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接受甲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资产状况的有关资料。</p>

<p>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p>

<p>第十一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p>

<p>第十二条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乙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的,乙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承担责任。但甲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p>

<p>第十三条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担保余额的_____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补偿。</p>

<p>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p>

<p>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p>

<p>1.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p>

<p>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p>

<p>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份。</p>

<p>第十七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p>

<p>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p>

<p>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p>

<p>债权人住所: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p>

<p>                        账号:_________</p>

<p>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p>

<p>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p>

<p>传真: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p>

<p>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p>

<p>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p>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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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1日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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