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者是直接实施者。所谓计算机犯罪,就是在信息活动领域中,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计算机信息知识作为手段,或者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国家、团体或个人造成危害,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在计算机犯罪中,虽然实施者没有与受害者有面对面的接触,但是也做出了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这在法律上就是属于直接实施者,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肯定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一、如何确定利用互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的管辖地
1、根据网址确定犯罪管辖权
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在侦办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来确定网址所对应服务器的物理地址,即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进而确定地域管辖权。
2、根据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以及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案件,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虽然对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行为地的确定问题,并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1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就明确规定了管辖问题: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根据受害单位或个人系统、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对行为人通过侵入、修改受害单位或个人系统程序、系统参数等手段实施网络犯罪的案件,被侵害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终端的所在地可视为网络犯罪的犯罪行为地。对于那些利用远程登录等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者修改金融单位的信息系统,窃取财产等网络犯罪案件,由于被侵害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终端的所在地是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主要空间之一,故这些地点可以被视为犯罪行为地。
二、入侵公司电脑充值会员积分怎么量刑
入侵公司的电脑充值会员的,是属于非法侵入计算机关系统的行为,可以依据犯罪情节,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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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犯罪的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戴反恐帽或者戴面具的,是什么罪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11是同样的罪名的。实施犯罪的罪犯构成什么罪名,主要是要根据其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罪犯的主观故意、罪犯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主体客体是什么来判断,与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戴反恐帽或戴面具没有任何的关系。如果“砍人”构成犯罪的,则涉嫌的罪名可能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寻衅滋事罪等,具体可能的罪名则要根据具体案情才可以确定,而不管是涉嫌什么罪名,都与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穿戴没有关系,不管穿戴什么,都不会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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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犯罪后又因某些原因终止了犯罪行为算犯罪预备的中止行为吗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01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中止形态,更为复杂。 1、对于直接实行犯而言,因其行为能够直接造成法定结果、危险状态等发生,对其可以比照单独犯罪的停止形态处理,即“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2、而对于直接实行犯之外的外围者,即组织者、帮助者和教唆者而言,因其行为已经对直接实行者产生了相应的作用力,此时其个人简单地自动放弃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不能简单地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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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实施犯罪预备行为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11为犯罪创造条件。为犯罪创造条件是指除为犯罪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全部准备活动,如踩点、跟踪、了解、掌握犯罪对象的活动规律,确定最佳地点和最佳时间,筹集资金、学习攀登、搏斗、诱骗等技巧,均属为犯罪创造条件。预备犯罪只是犯罪的准备工作,犯罪行为事实上并未实际发生,侵害行为和后果还没有产生。对此,刑法认为犯罪预备也是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可以比照犯罪既遂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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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计算机犯罪罪?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6什么是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是一个国际上普遍使用的惯用词,从字面上看,似乎是计算机作为犯罪主体而实施的犯罪。其实不然,计算机仅仅是犯罪的对象或工具,只有犯罪嫌疑人才能利用计算机或针对计算机资产实施犯罪行为,因此,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行为人。“计算机犯罪”是从20世纪40年代以来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形式,随着信息科技尤其是国际互联网的发展进步与广泛应用,其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深化和发展。“计算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