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反倾销是1948年1月1日生效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所确认的,被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所发展完善的维护公司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保障民族工业发展的一种最普遍、最有效的合法手段,现已越来越多地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和使用。长期以来,让国人在国际贸易反倾销中深感头痛、被动挨打的局面,现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颁实施将会发生根本的改观。国人也可以并正在举起反倾销的利剑来对付来自别国不公平的产品倾销行为。值得欣慰的是1997年12月10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已向社会发出公告,宣布我国对外第一起新闻纸反倾销案正式立案受理,从而正式启动了我国对外反倾销指挥的动作机制。既然我国对外反倾销指挥的序幕已经打开,今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的增长,对外反倾销指挥案必将越来越多,而国人大多数对反倾销的认识又知之甚少。对此,笔者认为国内法律界及企业界等相关人士加深认识和研究国际贸易反倾销指挥及应诉知识,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根据自已近年来学习和研究反倾销总是所得的体会,现就国际贸易反货销总是中存在的几个认识误区略谈如下几点浅见,以抛砖引玉就教于专家,以便国人能更好地处理国际贸易反倾销纠纷案,特别是掌握对外反倾销指挥的操作程序,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经济利益,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1、反倾销案的性质:
反倾销案既非诉讼案又非仲裁案,而是一种行政审议裁决处罚措施。是倾销产品受害国政府根据本国反倾销法及世贸组织(WTO)的反倾销法典所采取的一种行政行为。
2、反倾销案当事人的法定称呼:
虽然反倾销也称之为案件,但其当事人即非同法院诉讼那样称为原告和被告,又不象仲裁案件那样称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而是称之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3、提起反倾销指控的当事人资格条件:
提起反倾销指控的申请人并非是普通的个体(企业),而必须是符合严格条件的一种集团多数联合体(企业)。根据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10条规定,参照国际惯例,一般采用三种标准衡量当事人身份是否具备提起反倾销指控的资格。
(1)绝对标准,即国内所有相关生产企业共同提起指控;
(2)50%标准,即50%以上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同意联名指控;
(3)25%标准,即起码要有25%以上绝对数的相关企业联名指控且同时要有50%以上的相关企业不表示反对。
通俗地说,国内某个单个企业要求提起反倾销指控是很难的,除非该企业在国内独此一家,或它在该产业中所占比重处于绝对优势。因为反倾销法律是为了保护本国整体相关产业免受外国进口产品的倾销损害,而不是为了仅仅保护某个单个的企业免受外国倾销产品的损害。
4、当事人的组成形式:
反倾销案的双方当事人组成形式,即非是一对一的个体,或某一个体对集团多数,或某一集团多数对另一集团多数,或某一集团多数对另一个体,而必然是符合前述条件的某一集团多数对另一集团多数或另一个体的对阵形式。因为遭受损害的国内相关产业,一般而言不可能只是一家、二家。绝大多数情况是许多家企业同时受损,而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及其经营者既可能是一家也可能是很多家。
5、处理反倾销案的机关:
反倾销案的处理机关,即非是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又不是半官方民间组织的仲裁机构,而是本国主管对外贸易的政府相关行政机关。在我国它们是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海关总署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其中,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中国海关总署负责对被指控的产品之倾销幅度进行调查裁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调查裁定被指控倾销产品是否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是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阻碍。
6、处罚结果的承受方式:
反倾销裁决的处罚结果的承受方式不是由被指控方(被申请人)向指控方(申请人)赔偿损失,而是由进口国政府按倾销幅度及损害程度,责罚被指挥方的进口产品经营者承担高额的倾销税(海关税),并且本国进口商承受的高额倾销税不能由外国出口商以任何形式进行直接或间接补偿,也即是说本国进口商所承担的高额倾销税不得转嫁给外国出口商,否则处罚还将加重。因为这种处罚措施的结果严重打击了本国进口商进口该倾销产品的热情(无利可图了)必然导致本国进口商减少或最终停止进口该倾销产品,从而达到有效地阻止该倾销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之目的。
-
浅谈从国际反倾销规定看待我国的反倾销实践
148人看过
-
浅谈反倾销调查中的“归零”问题
225人看过
-
浅谈反倾销税的相关法律规定
82人看过
-
浅谈反倾销税及其一般效应
395人看过
-
对倾销和反倾销的基本认识
280人看过
-
浅谈反倾销税有效性的限度分析
464人看过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
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区别云南在线咨询 2022-05-04简单来说,倾销就是进口商品的价格远远低于进口国该商品的平均价格,容易对进口国其他该类商品造成冲击。出口国补贴也是这种情况,出口国对出口商品进行补贴或退税,则该商品能以较低的价格出口,对进口国该类商品造成冲击。反倾销和反补贴都是进口国为限制此类商品的进口,维护本国该类商品生产企业,对此类进口商品征收较高的税额,提高其价格,限制其进口。
-
反补贴和反倾销的区别西藏在线咨询 2023-05-26区别如下: 1、两者的实质不同: (1)反倾销的实质是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2)反补贴的实质是进口国主管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 2、两者的实施条件不同: 反倾销的实施条件: (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
-
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区别甘肃在线咨询 2023-05-26一、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的实质不同: (1)反倾销的实质是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2)反补贴的实质是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 2、两者的实施条件不同: 反倾销的实施条件: (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
-
倾销与反倾销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03倾销,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带来损害。反倾销,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对倾销作直接而具体的规定,中国《价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有低价倾销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
-
倾销与反倾销的含义江苏在线咨询 2023-04-12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带来损害。反倾销,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