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标准和解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4 14:34:40 340 人看过

一、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标准和解释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上有哪些管理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1.提高管理、施工人员自身素质。

2.加强原材料质量管理。

3.提高施工的质量管理水平。

4.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5.确保施工工序的质量。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何时退还最合适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n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n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n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n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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